,那么很多情况下是不区分主从犯的。比如,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个销售主管,单位犯罪中被定为主犯。而且本案的所有总监、主管均被定为主犯。在一审法院都判决4年以上的刑期。我们在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介入。当时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是4年6个月。辩护难度非常大。
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将这些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不能构成犯罪。
在我们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1.重复投资的金额没有扣除;2.存在大量挂单、转单的情况;3.存在兑付投资人的情况,没有在鉴定意见中扣除。
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
所以,我们将这些问题抛给法庭,最终,因为重新鉴定已不可能,所以,法院认定了我们从犯,判处了缓刑。这也达到了我们的辩护目标。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
而该公司的其他几个案件,主管级别的均被认定为主犯,判处了4年以上的刑期。
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
可详细看下列文章,是我们办案的全过程展示,或有帮助:
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
如果定性为个人犯罪,那么就必须要区分主从犯。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负责人、总监、主管、业务员均可争取从犯。普通业务员自不言说,基本能认定从犯。
其中第1项将帐外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定为犯罪
这里需要提下分公司负责人。我们发现,在很多案件当中,分公司的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判处了相对较重的刑期。也有的案件中,分公司负责人被认定为为从犯,在3年以下量刑。为什么同为分公司负责人,差距这么大呢?很多人想不通,钱又没有进分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的口袋,为什么要承担主犯的责任?下面讲清楚:
,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