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公司已被定性为涉嫌非吸,基层业务员会面临什么处罚?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3-05 | 6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吸业务员一般怎么判,非吸业务员1000万怎么判。

一个亲戚,在一家财富公司上班,拉存款的那种,公司今年6月份兑付困难,后期投资人报警要求立案,不过现在还未立案,想问一下有经验的朋友,如果立案定非吸,普通业务员会面临什么处罚吗?我的亲戚是职位最低的业务员,一年的业绩大概1000万不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这些公司的名单当中,有些榜上有名的公司可能对当地人民来说已经是非常熟悉的了。这些

先说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修改:

公司表面看上去风光无限的,实则背地里都很多操作都是和国家规定背道而驰的。下面365小编收集了相关的资料来给大家介绍一下非吸定罪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本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进行了修改,主要变化是将原来2档的量刑:3年以下,3-10年改为了3档量刑:3年以下,3-10年,10-15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可以看出,本罪的量刑有所增加,从原来的最高10年,变为最高15年。

(一)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所以,您这边得明确是在2021年3月1日新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还是在之后的犯罪行为,刑期或有不同。

(二)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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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再来看您说说的“财富公司”“普通业务员”:

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

首先,要看定性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这里完全不同。

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

如果定性为单位犯罪,那么很多情况下是不区分主从犯的。比如,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个销售主管,单位犯罪中被定为主犯。而且本案的所有总监、主管均被定为主犯。在一审法院都判决4年以上的刑期。我们在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介入。当时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是4年6个月。辩护难度非常大。

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将这些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不能构成犯罪。

在我们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1.重复投资的金额没有扣除;2.存在大量挂单、转单的情况;3.存在兑付投资人的情况,没有在鉴定意见中扣除。

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

所以,我们将这些问题抛给法庭,最终,因为重新鉴定已不可能,所以,法院认定了我们从犯,判处了缓刑。这也达到了我们的辩护目标。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

而该公司的其他几个案件,主管级别的均被认定为主犯,判处了4年以上的刑期。

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

可详细看下列文章,是我们办案的全过程展示,或有帮助:

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

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非吸5年实刑变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

如果定性为个人犯罪,那么就必须要区分主从犯。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负责人、总监、主管、业务员均可争取从犯。普通业务员自不言说,基本能认定从犯。

其中第1项将帐外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定为犯罪

这里需要提下分公司负责人。我们发现,在很多案件当中,分公司的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判处了相对较重的刑期。也有的案件中,分公司负责人被认定为为从犯,在3年以下量刑。为什么同为分公司负责人,差距这么大呢?很多人想不通,钱又没有进分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的口袋,为什么要承担主犯的责任?下面讲清楚:

,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

主要是依据该分公司设立的情况、经营情况来定。如果改分公司是依据总公司或者老板的要求设立,并且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均需要总公司的管理,没有独立的人事、财务权限,有的报销都是要到总公司去进行,那么这种情况,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因为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安排、指令做事情。但,如果分公司设立是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管理等也脱离总公司,与总公司有融资提成协议,所有费用均自理,那么,这种情况分公司的负责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为主犯。

金融活动表现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也表现为量化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扰乱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

其次,看对于普通业务员的处罚,目前司法情况下,普通业务员只要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退出违法所得,基本上都能够争取到缓刑。

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

最后,重点提醒:但有的虽然普通业务员判处了缓刑,还是需要对客户损失部分承担继续退赔的责任。这一点对普通业务员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不会让从犯承担客户损失的退赔义务,但有的是需要承担的,所以,在判决前不要以为缓刑就完事大吉了,还需要对承担客户损失这块引起重视。

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说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正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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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都是在我国刑法当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当中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达到20万元,单位是按照100万元为立案标准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这些犯罪主体如果在事后能够将部分资金如数返还的话,当然在量刑方面是有影响的。借款企业筹措的款项用于借款协议约定的企业或项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归还借款人本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