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依据该分公司设立的情况、经营情况来定。如果改分公司是依据总公司或者老板的要求设立,并且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均需要总公司的管理,没有独立的人事、财务权限,有的报销都是要到总公司去进行,那么这种情况,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因为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安排、指令做事情。但,如果分公司设立是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管理等也脱离总公司,与总公司有融资提成协议,所有费用均自理,那么,这种情况分公司的负责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为主犯。
金融活动表现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也表现为量化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扰乱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
其次,看对于普通业务员的处罚,目前司法情况下,普通业务员只要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退出违法所得,基本上都能够争取到缓刑。
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
最后,重点提醒:但有的虽然普通业务员判处了缓刑,还是需要对客户损失部分承担继续退赔的责任。这一点对普通业务员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不会让从犯承担客户损失的退赔义务,但有的是需要承担的,所以,在判决前不要以为缓刑就完事大吉了,还需要对承担客户损失这块引起重视。
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说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正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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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都是在我国刑法当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当中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达到20万元,单位是按照100万元为立案标准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这些犯罪主体如果在事后能够将部分资金如数返还的话,当然在量刑方面是有影响的。借款企业筹措的款项用于借款协议约定的企业或项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归还借款人本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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