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怎样量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1-16 | 3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数据显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486例。

在此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对于“(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情形未能发现,导致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被

备注: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之前未规定公示,所以有效数据从2014年起算。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类别上,该鉴定意见标明的是“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这说明该鉴定属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统计截止日期:2020年3月2日。

,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

要求”是应该审查和认定的内容之一,但是本案的鉴定意见中,在(二)鉴定方法中提及遵循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

案例解析:

事实上,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领域,有着明确的规范要求,即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应该遵守的是《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

案例1:朗趣公司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这是一起与手机生产商共谋,在未出售的新手机中植入广告SDK,并向用户不定时、不定形式弹送广告的案例。其中犯罪手法包括:向手机中植入广告SDK,弹送广告,静默安装相关软件,获取用户手机号码信息,自动关注微信公众号等。

JD0300001-2010)。本案的鉴定机构在明确鉴定类别属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情形下,宁愿遵守与声像资料规范要求无关的《电

涉案公司系新型互联网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脑、手机智能桌面业务,发展较快。但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在已经触碰法律红线的情况下,决策层和管理层仍不自知,认为弹送广告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甚至,还认为只要没有自动扣费,就不构成犯罪。还认为广告收入是合法所得。

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和《电子物证软件功能检验技术规范》,也不遵守《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显然属于鉴定过程

本案涉案人员大多是国内顶尖学府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但最终,公司上下全员共28人,其中包括刚刚大学毕业出入社会的名校毕业生全部被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司解散,

由于鉴定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相应的专业规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均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可能性,使得该鉴定意见的内容的

从公司的创立到发展都非常不易,其中凝聚了创业人员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心血和智慧。公司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每一位创业者、守业者,甚至刚毕业的入职者都应当学习和了解,以免触犯法律而不自知,给自己一生蒙上犯罪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