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能用来证实投资者的交易真实的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如果投资者有明确的交易操作记录且能够做到将该交易记录唯一的与主账户期货交割单
3.买卖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
中的交易记录对应,仍然可以得出真实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结论。但是根据本律师办理该类案件经验,该设想也有无法实现的情形,理由在于
4.未经许可,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支付结算业务。
主账户的期货交割单对应的是多个子账户的交易记录,而在子账户部分进入交易市场部分未进入交易市场的情形下,是无法将两者区分且唯一
其他行为。这也是本罪成为口袋罪的原因之一。
第二种,期货交割单不仅能证实某个账号在某期货公司开设账户交易的事实而且期货交割单能够显示投资者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投资者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该种情形下,如果在主账户中能够将投资者子账户中的交易唯一对应,是可以得出该投资者的交易真实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结论的。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目前,我国专营物品主要包括八类(或有遗漏),具体如下:
针对期货交割单而言,本身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有投资者的交易是否进入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并未影响案件定性的决定性作用,因为非法
8类专营物品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经营期货交易平台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有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的案例,但是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并不是投资者的交易是否真实的
进入期货市场。关于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定性争议等问题可以参见本律师撰写的《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一)与经营非法期货平台应定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是部分侦查机关由于法律理解的偏差,会错误的认定投资者的交易进入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就不属于诈骗,反之就属于诈骗
买卖进口许可证等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此时,能否提供反映投资者期货交易真实进入交易市场的期货交割单就是能够推翻侦查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错误定案逻辑的重要证据。
本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就遇到过类似情形,在笔者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告人陈述,在某正规期货交易公司的确开设了“主账户”且通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过技术手段在该账户下设置子账户对接投资者交易,但是在案的期货交割单是“月”账单并非“日”账单,无法进一步核实哪些交易属于投资者的交易
证券、期货、保险或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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