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非法经营罪,犯罪金额6万元多,会判刑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1-11 | 4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经营罪判刑多久,非法经营罪70万判几年。

在该清单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每日交易账号下的客户所参与的期货交易所名称、交易记录、商品合约的内容、成交日期、合约编号、买卖数量

看到这个问题,我深感我们的普法之路还很长很长,因为仅凭一个罪名,一个金额就能判断出量刑,这个观念让人感到害怕。影响量刑的因素之多,一个非专业的律师都很难全面把握,一个非法律专业的人更是仅知道罪名和简单的要素而已。这是一个令人害怕的客观现实。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

期望通过我辈法律人的不懈努力,能够让群众对法律有最基本的了解,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因为司法实践的操作不统一,同样的行为,有的认定为犯罪,有的则放任不管,这就让很多人很迷茫,不知所措,导致一个家庭和国家花大量资金培养出来的大学生陷入犯罪泥潭,最终葬送前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可以说,是我们普法不到位造成的。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

陈晓薇律师将持续在知乎平台为大家答疑解惑,也是尽自己一份普法的义务。本回答中有很多表格,都是我们团队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整理出来的,希望能够对各位有一个直观的展示。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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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非法经营罪”的真面目「内附办案干货」


哥哥被别人诬陷非法经营罪,家里父母急死了,该怎么办?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中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团伙犯罪,并且它的认定也是有相关的标准的,对于一些无意中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对于经营许可、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进出口、证券、期货、保险或者资金支付结算等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期货交割单也被称为交易结算单,是期货参与者交易后的结算单据,据此判断盈亏。为了更清晰理解,本律师以某正规合法期货公司的《交易结

行为表现主要有:

在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平台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期货交割单的有无会经常成为侦查机关侦查和投资者控告的要点。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没有期货交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割单,就会得出该期货平台内的交易均未进入真实期货交易市场的结论,进而可能推论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经营者涉嫌非法经营罪甚至诈骗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第一种,期货交割单只能证实某个账号在某期货公司开设账户并交易的事实,但是不能证实案件中的投资者的交易真实进入了期货交易市场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见的模式是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会在正规期货公司开设若干账户,通过技术手段将该类账户与自身经营的非法期货交易平台APP绑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并且通过自身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将该部分账户设置为主账户,然后在该主账户下设置下级子账户。通过控制主账户是否对接市场来操纵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0余部司法解释都对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规定。

主账户下子账户交易是否真实进入期货交易市场。如果投资者的交易正确率高,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会将该客户交易对接至真实期货交易市场

自非法经营入罪以来,我国有24类行为被各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从此做到该投资者的盈亏与平台无关,如果投资者交易正确率低,则让该交易投资者的交易不进入真实期货市场,一直让该客户在“虚拟”的期货交易

概念解析:

行交易,从而达到与投资者“对赌”盈利的目的。但是在该种情形下,主账户的开户者是非法期货交易平台控制的人员开设的账户,并非投资者个

1.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规定主要是对相关行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如《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烟草专卖法》、《出版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严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咖啡因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人名义开设。此时,即使投资者的交易真实的进入了期货交易市场也无法通过该主账户的“期货交割单”来核实该案件事实。这时仅凭期货交割单

2.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国家规定专营、专卖或者限制经营的行业。

是不能用来证实投资者的交易真实的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如果投资者有明确的交易操作记录且能够做到将该交易记录唯一的与主账户期货交割单

3.买卖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

中的交易记录对应,仍然可以得出真实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结论。但是根据本律师办理该类案件经验,该设想也有无法实现的情形,理由在于

4.未经许可,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支付结算业务。

主账户的期货交割单对应的是多个子账户的交易记录,而在子账户部分进入交易市场部分未进入交易市场的情形下,是无法将两者区分且唯一

其他行为。这也是本罪成为口袋罪的原因之一。

第二种,期货交割单不仅能证实某个账号在某期货公司开设账户交易的事实而且期货交割单能够显示投资者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投资者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该种情形下,如果在主账户中能够将投资者子账户中的交易唯一对应,是可以得出该投资者的交易真实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结论的。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目前,我国专营物品主要包括八类(或有遗漏),具体如下:

针对期货交割单而言,本身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有投资者的交易是否进入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并未影响案件定性的决定性作用,因为非法

8类专营物品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经营期货交易平台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有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的案例,但是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并不是投资者的交易是否真实的

进入期货市场。关于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定性争议等问题可以参见本律师撰写的《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一)与经营非法期货平台应定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是部分侦查机关由于法律理解的偏差,会错误的认定投资者的交易进入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就不属于诈骗,反之就属于诈骗

买卖进口许可证等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此时,能否提供反映投资者期货交易真实进入交易市场的期货交割单就是能够推翻侦查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错误定案逻辑的重要证据。

本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就遇到过类似情形,在笔者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告人陈述,在某正规期货交易公司的确开设了“主账户”且通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过技术手段在该账户下设置子账户对接投资者交易,但是在案的期货交割单是“月”账单并非“日”账单,无法进一步核实哪些交易属于投资者的交易

证券、期货、保险或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无法做到唯一对应。为了更好的从证据角度推翻办案机关的错误定案逻辑,本律师特向法院申请调取正规期货公司的“日”账单以助查明案件事

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了解案件经过及了解案件事实并仔细分析了某县检察院的指控逻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案卷材料,发现某县公安局在侦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现行法规下有明确规定的有:

查阶段并未针对张某某、赵某、伍某某在某期货开设的账户下的“期货及期权客户日结单”进行收集并移送至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该

其他行为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案移送贵院提起公诉时案卷中并没有该类证据材料。而该类证据对于案件的案件事实的查清以及定罪和量刑均有重大影响。因此,本辩护律师

申请贵院向某期货有限公司调取张某某(账号:15#)、赵某(账号:15#1)、伍某某(账号:15#2)下的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份的“期

为了回答清楚你的问题,陈晓薇律师团队特地整理出来一张量刑表:

一、现有证据表明该类账户是实际接入真实的某期货交易市场的“主账号”, 该类账号有无在期货市场真实频繁交易是证实“是否真实接入期货市

非法经营罪中有关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依据不同的行业有不同规定。其中,非法售卖烟草、食盐、假药劣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行为均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其他行为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认定,现总结如下:

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逻辑,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账号并未在某期货公司真实开设,就可以得出本案中的“交易指令不接入期货市场”的结论,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表

以上逻辑所依照的证据其实是《补充侦查卷》(二)P14中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期货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从该《回复函》

的内容可以看出:“#F88##9/158#1/158#3/158#6/158#7/158#8/15#006/15#008”账号不是某期货公司的“主账号”,所以无法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已经涉及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很多在一般人眼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销售美瞳、pos机帮助套现等的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即使有证据证明部分账号并未在某期货公司开设也不能得出“交易指令不接入期货市场”的结论,因为只有全部的账号均未在某期货公司开设

可以自行对照,看看涉案的是什么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的确存在一些真实在某期货公司开户的交易账号,该类属于#融国际期货交易系统中与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对接的“主账号”,

此外,还需要提醒:

公安机关查证的并未在某期货开户的账号实际上为该类主账号下设置的“子账号”。根据《补充侦查卷》的内容,显示在某期货公司有名为张某

1,是否构成犯罪?

15#2)名义开设的交易账号,而按照会见王某某了解到的情况,该部分账号正是#融国际期货交易系统中对接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的账号。

2,是否证据存在问题?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本案中,张某某、赵某、伍某某的账户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了多个子账户的设立。依据覃某某在2018年9月15日的《讯问笔录》的内容:

3,证据体系是否完备?

“跟代理谈好之后由赵某使用总后台账号给代理开户,代理拿到账号之后就可以招揽客户并通过自己的代理号给客户开账号了”的内容可以看出,的确

4,金额、数量认定是否存在问题?

存在利用“主账户”为代理开设“子账户”的情形的。而且依据《补充侦查卷》内容显示:某期货账号15#2申请了API。这一个申请方式与顾某笔录中提

5,有无自首、立功、退赔等等情节?

及的申请开设子账户的流程相同,因为在其笔录中提及要开设“子账户”就需要申请接入API接口。这个两份证据足以说明某期货账号15#2按照流程申

等等。

请开设子账户的事实,而且由于该账户是伍某某名下的,因此再次证实了本辩护律师提及的本案中张某某、赵某、伍某某名下的账户为

不能仅看一个罪名,就能确定刑期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律师不是大师!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非完全忽视了该部分账号对于本案中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因此也针对该部分账号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了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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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所调取的只是该部分交易账户名下的“期货及期权客户月结单”的证据材料。经过辩护人查阅该部分月结账单,发现在月结账单中,并不能看客户交易订单的明细以及所参与的期货交易市场。本辩护律师经过会见王某某了解到,在某期货公司除了有以上“期货及期权客户月结单”之外,还有“期货及期权客户日结单”的清单可以提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