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年有期徒刑:
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上述解释对公民个人信
1. 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本案例中有些信息涉及的代称、姓氏等信息属于“经过处理”的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上述的信息不是《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计算个人
2. 知道用于实施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信息数量时,应当予以剔除。同时案例中的包括公司信息也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因为这些主要是企业对外公开的公司
3. 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大于500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公司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或公司股东及其联系方式,且这些信息与企业名称、地址等企业信息相链接,社会
4. 住宿、通讯记录并非通讯内容、健康信息、交易信息,大于5000条。
一般理性人面对企业对外公开的这些个人信息的第一反应是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与某企业建立商务联系。因此企业信息中所包含的相关人员
5. 普通信息,实践中比较多的如电话号码等,大于50000条。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指引》,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一节指出: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
6.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码等信息,应当明确该号码的用途。对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严格区分“手机、电话号码
7. 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上述标准一半的10倍计算。
等由公司购买,归公司使用”与“公司经办人在工商登记等活动中登记个人电话、手机号码”两种不同情形。依照该规定,上述归属公司使用的
最后,想说的是现行的法律教育,往往就是给出一个确定性的前提,让学生们得出结论。这种往往与司法实践相去甚远。这个在学校里直接给出的“前提”,则是我们专业律师要去求证、排除、打掉、击溃的东西。希望能够把更多的案例教学引入课堂,让学生们真正学到有用的法律。
《解释》中的第五条及第六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本案例主要是虽然达到了第五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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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引》的规定,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适用《解释》第六条的定罪量刑标准时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
了合法经营活动,对此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但主要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相关证据;二是限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即行为方式限于购买、收受。如果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适用《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中没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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