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帮助!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如何判的?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0-30 | 6626 次浏览 | 分享到:

3.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大于50条就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证明有出售、提供及非法获取的行为。

4.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住宿、通讯记录并非通讯内容、健康信息、交易信息,大于500条就构罪)

。该案主要的焦点为信息中包含公开的信息,辩护律师认为获取公开的信息是合法的,不应该认定为上述规定的非法获取。具体理由如下:

5.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普通信息,实践中比较多的如电话号码等,大于5000条就构成犯罪)

我国以往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惩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直接采用了“涉及个人隐私”的表述,可见

6.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法益的重要方面应当为隐私和生活安宁。由行为人自愿公开、甚至主动公开的相关个人信息,将其获取后使用的行为

7.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同时相关人员在将自己信息公开时,必然会预见有被他人使用甚至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对于此类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后使用的行为,除相关权

8.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利人要求“二次授权外”,宜推定存在概括同意,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也有相同的观

9.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无信息数量要求)

辩护律师经过对案例部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大量的信息都是公开可以查询到的,这些个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应当是相

10.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合法经营,普通信息)

关当事人自愿公开的,对相关信息获取使用亦不存在侵犯法益的可能,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是非法获取。

11.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无信息数量要求)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