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信息最新判刑,侵犯个人信息罪严重吗。
事情是这样的,我男朋友被他一个朋友带去做这个打电话了。我男朋友的工作就是帮他们打电话拉人进群,其他就不是他的工作了。我男朋友没有正面直接的和他们有金钱交易。然后我男朋友做了三四个月左右,有一个月资源好,赚了7000块钱,其他几个月都是三四千,每天就拿个底薪。现在被关在看守所三四天了。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第八十二条规定侵犯公民信息被刑事拘留。我想知道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我这几天我该做的该找的关系都尽力去找了,没有用,我真的很害怕。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会不会被判刑?有没有可能会被无罪释放?最好的结果是什么?最坏的结果又是什么?我们现在需不需要请律师?(求助,真的求求大家了,我真的很担心他。我和他在一起七年了,还有3天是我和他在一起七年的纪念日,我真的很难过。他做这个也可能是突然被欲望冲昏了头脑,也可能是我给他的压力太大了。)
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
量刑的前提是什么?肯定是定罪。如果都定不了罪,更不用随便谈量刑。
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很多人会拿一个罪名来问量刑,我认为是非常粗糙的。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我们需要了解下列情况,才能给出一个相对的量刑判断:
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少商家以此进行“精准”广告推广,从出生到死亡,如新生儿、幼儿、学生、职员、老人等各个人生阶段,都会有种
1. 是否存在无罪的情况?
种广告电话狂轰滥炸,如装修、升学、保险、贷款、保健等,似乎总有人掌控着自己的人生进程。更为凶险的是,不法分子通过获取公民及其家
2. 是否存在证据的薄弱点,或者证据体系的薄弱点?
需特别提醒的是,疫情期间,各智能部门基于防控疫情需要而收集整理的公民信息,由于某些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肆意传播,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3. 是否有未到案的上下家、或者同案人员?
按照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
4. 涉案的金额是多少?每一笔是否都查证属实?
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
5. 是否有其他从重情节?
举个例子:李四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非法获取了1万多条个人的电话号码,还没来得及卖出去,就被抓了。李四被抓之后,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倍感
6. 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赔?谅解?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已逾10年。其间,司法机关对其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此犯罪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大
7. 有无前科?有无疾病?
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诈骗、绑架勒索合流,给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更大威胁。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宽带账号密码是否
8. 是否有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如为母治病而挪用资金,为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盗窃等等。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解不能仅关注形式上的列举,更要牢牢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即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能达到识别公民个人
从上述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影响量刑的因素非常之多。
实务中,大量的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其他公民在网络上所注册使用的账号密码,如QQ号、邮箱账户密码、支付宝账号等,这些账号的共同特
【点击阅读真实案例】
是:除账户本身的数字符号外,账户内往往还记载或者能反映出注册人(或者被注册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换言之这些账号最终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在当事人已经全部放弃的情况下,争取到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无罪结果。在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4年半的情况下,找出金额认定存在的问题,争取到了缓刑的好结果。在一审已经开过庭,马上就要宣判的情况下,找出证据体系的问题,套路贷提供资金人员应列给共犯,而不是被害人,从而将该笔金额排除掉,从130万降到52万。一审判决12年,二审介入,发现鉴定意见重大问题,二审改判6年的。等等,在此不想赘述,仅仅想说明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并非讲一个罪名就能了解怎么判的。如果仅仅想了解一个罪名怎么判的,完全可以百度搜索刑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问专业律师。
都能指向具体的个人,尤其是2016年7月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凡是具有支付功能的账号都将要求实名认证后才
专业律师不会背法条,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上述影响量刑的因素全部找出来,摆在检法人员面前,从而争取到对我们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这些经过实名认证的账号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可以理解为《解释》中的“账号密码”。但在本案中,行为人获取是宽带上网账号和密码,这些账号、
接下里,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情况介绍下,以供参考:
密码系由随机的数字和字母组成,行为人获取账号密码后,只是获得了宽带的使用权,并无法获知该账号所有人的其他信息,更无法将这些账号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特定公民个人进行对应。因此,对这些账号的非法获取可能涉嫌其它侵犯财产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类犯罪,但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侵犯的,要及时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警,不可因为麻烦或者自认为是小事,而对犯罪行为进行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盗窃罪,是指在社会上通过人身、财产侵入法庭范围,触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打击被害人的常
基本概念解析:
规犯罪,使其自身受到行为伤害或者未遂的结果。因为当某种行为违法时,则造成另一种社会危害,与受害人发生必要的法律冲突。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点是律师受理辩护的范围。虽然死刑案件的证据研究很多,但也有一些只有提出死刑诉讼的案件才允许的,往往只是包括证人在内的其他证据或者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有关证据都应当有,提出死刑诉讼的证据可能更不多,这里的不排除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法的限制,除非我们充分估计案件的事实情况,但这样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辩护律师应该考虑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诉讼案件处理、检查及提出意见、检查被告人被起诉、控告被告人犯罪,以及***、思想政治工作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很多都是通过黑客技术,侵入到目标计算机系统,获取个人信息后,再网络上销售给相关人员,进行牟利。比如,黑客将某外汇交易平台的客户信息抓取到,然后销售给另外一家外汇交易代理公司。将某现货交易平台的客户信息抓取,销售给另外一家现货交易平台公司。等等。
的新作出。刑事辩护律师和辩护律师可以了解证人、办案人员、证人、代理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言行和犯罪行为,注意案件当事人的工作态度和对
控方提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规则身份、职务侵占罪: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动机作为犯罪对象,在人民法院审理前对不配偶、单位和有配偶
信息数量规定:
者一起生活、工作。代理申诉请求:签订(无效)诉讼费用或赔偿损失(一般的银行住房公积金利息则根据原告的证据而定,会是损失或赔偿(大型会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因为考虑开庭前时间***紧迫的关系,大多数律师选择在庭前候审间隙律师会给用人单位打个电话,请问其同时咨询的律师有没有邀请你讲课、等面谈
2.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等。此时我给咨询律师一个解释,为什么不邀请你讲课,就是想办法在基本前提条件下,尽量充分利用听众,让案件扩展到被告人,证明案件的事实
3.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让他看到案件真实的成果。所以学校工作可以带着主人公去看。我参与咨询时间是刚从一个会议室跑来的,从来没有出现在家属的面前。
量刑规定:
刚开始国际上民商法和刑事司法,一般法律方面是从税务方面的。。。。另外,公司法是这样规定律师不会随便承揽的,为什么要加收律师费呢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李某在网络上购买含有手机号的信息后,将上述信息又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后因他人举报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又在其电脑内查到了其
1.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没有数量规定,1条就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没有数量规定,1条就构成犯罪)
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律师认为上述的网络犯罪可以从下列几个方
3.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大于50条就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证明有出售、提供及非法获取的行为。
4.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住宿、通讯记录并非通讯内容、健康信息、交易信息,大于500条就构罪)
。该案主要的焦点为信息中包含公开的信息,辩护律师认为获取公开的信息是合法的,不应该认定为上述规定的非法获取。具体理由如下:
5.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普通信息,实践中比较多的如电话号码等,大于5000条就构成犯罪)
我国以往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惩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直接采用了“涉及个人隐私”的表述,可见
6.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法益的重要方面应当为隐私和生活安宁。由行为人自愿公开、甚至主动公开的相关个人信息,将其获取后使用的行为
7.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同时相关人员在将自己信息公开时,必然会预见有被他人使用甚至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对于此类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后使用的行为,除相关权
8.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利人要求“二次授权外”,宜推定存在概括同意,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也有相同的观
9.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无信息数量要求)
辩护律师经过对案例部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大量的信息都是公开可以查询到的,这些个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应当是相
10.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合法经营,普通信息)
关当事人自愿公开的,对相关信息获取使用亦不存在侵犯法益的可能,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是非法获取。
11.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无信息数量要求)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
3-7年有期徒刑:
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上述解释对公民个人信
1. 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本案例中有些信息涉及的代称、姓氏等信息属于“经过处理”的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上述的信息不是《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计算个人
2. 知道用于实施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信息数量时,应当予以剔除。同时案例中的包括公司信息也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因为这些主要是企业对外公开的公司
3. 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大于500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公司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或公司股东及其联系方式,且这些信息与企业名称、地址等企业信息相链接,社会
4. 住宿、通讯记录并非通讯内容、健康信息、交易信息,大于5000条。
一般理性人面对企业对外公开的这些个人信息的第一反应是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与某企业建立商务联系。因此企业信息中所包含的相关人员
5. 普通信息,实践中比较多的如电话号码等,大于50000条。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指引》,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一节指出: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
6.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码等信息,应当明确该号码的用途。对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严格区分“手机、电话号码
7. 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上述标准一半的10倍计算。
等由公司购买,归公司使用”与“公司经办人在工商登记等活动中登记个人电话、手机号码”两种不同情形。依照该规定,上述归属公司使用的
最后,想说的是现行的法律教育,往往就是给出一个确定性的前提,让学生们得出结论。这种往往与司法实践相去甚远。这个在学校里直接给出的“前提”,则是我们专业律师要去求证、排除、打掉、击溃的东西。希望能够把更多的案例教学引入课堂,让学生们真正学到有用的法律。
《解释》中的第五条及第六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本案例主要是虽然达到了第五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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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引》的规定,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适用《解释》第六条的定罪量刑标准时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
了合法经营活动,对此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但主要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相关证据;二是限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即行为方式限于购买、收受。如果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适用《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中没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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