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关注是否存在主从犯的划分问题情况。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主从犯的划分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系走私链条
我们不满足于将子弹打掉。所以,继续阅卷,在几千页的“聊天记录”中,找出了两句话“气瓶是我自己配的”“瞄准镜是我自己买的”,就这么两句话,排除了2把枪支认定。
中各个不同角色的作用地位大小,如是否涉及到报关业务、是否获得高额走私犯罪利润等,从中对不同的单位、人员进行作用地位
所以,最终,这个案件在二审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请示高院,最终所有人刑期减半。我的当事人也在服刑3年时,假释回家了。
划分,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系同单位或团伙中不同责任人员的主从犯划分,如实际负责人、核心部门管理人员、普通报关人员等。
详细办案细节,可以看下列文章:
若系多人多链条同案的案件,则可以对不同人员的量刑进行考量,分析是否存在责任划分不公的情况,若系单人案件,则需参考另外
陈晓薇律师:「枪案疑云迭起 有效辩护成功改判」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代理的一起枪案成功改判
其次,关注是否存在单位犯罪未予认定的情况。大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均系以单位名义或单位模式进行,意味着此类型“单位
案例2:二审发回重审,我方完胜
均应基于相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考虑应否以单位犯罪的模式进行追诉。基于笔者的办案经验,走私犯罪案件单位犯罪认定
这是一起合同买卖纠纷案,纠纷双方是绿地集团VS我们客户。绿地起诉我们客户,要求支付近亿元的货款及违约金等。一审上海市二中院判决,支持绿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主要在于“是否以违法犯罪作为主业”一项的调查上。实务中,部分单位存在正常出口以及走私进口的业务,又或者虽参与到走私
我们客户系国庆,这么高的执行款,无疑是对公司的重大损失,客户的相关负责人也或将被刑事追责。问题严重程度可想而知。
犯罪活动但境内的销售属于正常业务等的情况,此类型的单位可能因原审阶段并未提交证明自身可能系单位犯罪的证据故未予认
客户找到陈晓薇律师,经过介绍,我们发现,双方是为了做大业务量,并无实际货物交易,仅为合同、发票等。但有收货确认书。绿地就以合同、发票、收货确认书为证据,起诉我们客户。法院进行了相关判决。
定,导致案件量刑较高。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情节对于涉案偷逃税额在25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尤其重要,是否予以认定可能
看了相关的庭审记录后,陈晓薇律师的敏锐性,发现一个“举证责任”问题。一审的代理律师一直讲“我们没有收到货”,但我们都知道,从逻辑学角度讲,证明一个东西没有是不可能实现的。仅仅否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一审才不听。我们初步确立了二审的思路“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绿地。我们将一审的“我们没有收到货”转变成“对方没有发货”。就是简单的一个转变,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变,由绿地证明其已经发货了。如果绿地证明不了,不能仅凭一份我方盖章的收货确认书就能认定发货事实,那么已经发货事实就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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