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指的是无营业执照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8-05 | 3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

任何一家公司,要设立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是最基本的公司设立的证明,但并不能代表有了营业执照就什么事情都能干。公司主体必须在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有些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的,如果实施了,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

有营业执照,并不能代表公司做的事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

目前,司法实践当中,还没有任何一个案例,因为具有合法性而不构成犯罪的。就连安信信托暴雷后,很多人都进行维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但因其具有信托拍照,所以不构成犯罪。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

公开性:《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后面又增加了“口口相传”。一般情况下,我们碰到的情况就是:发传单、在电视、广播、网络等上公开打广告,打陌生拜访电话等。口口相传也是线下门店理财的主要方式,主要是通过熟人介绍熟人进来理财,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也定性为“公开性”。

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法律关系必须是借贷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

社会性:社会性与公开性其实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也就是有限定对象,不是谁来投资都可以的。

人所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包括变相存款,如以投资、商品回购、收取诚意金、资金托管等方式吸收的存款),尽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表现为

构成犯罪的例子就不举了,这里主要举下不具备“公开性”“社会性”的案例:如,仅向单位内部员工集资的,则不构成犯罪,因不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又比如:某人仅向其本村内的村民集资,严格禁止外村人来投资,那么最终也被法院认为不具“社会性”,而不构成犯罪。

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范围具有不特定性、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而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民间借贷由于是针对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