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操作算虚开发票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4-30 | 4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

在今年3月-6月之间,我父亲是搞工程的,一直挂靠别人的公司,他帮甲方购买了大量的砂石等建筑材料,但是因为价格比较低,对方没有给开发票,现在甲方想要发票给他钱(但是必须打到公户上),我自己在6月注册了一个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建材销售,我想给甲方开发票,让甲方把钱打到我的公户上,但我担心我没有购进这些东西的发票,我会不会被查,或者有什么方法大家可以告诉我吗?如果开了我肯定是正常交税的,谢谢

发现律师事务所将于近期在公众号陆续推出相关专业文章,以供各方碰撞交流,激发争鸣,启迪思维,共同促进虚开发票类犯罪的预防与

019年7月31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2018年以来,全国公安

先普及完基础知识,再回答你的问题。我相信,看完这篇文章,你自己就能自己回答自己的问题。

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同时,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税案件大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虚

这篇回答解决以下问题:

由此可见,虚开发票类犯罪已经成为高发案件,给律师辩护业务带了新的契机。但是,虚开发票类犯罪作为涉税案件的一种类型,有不少律师接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手该类案件后,由于对税务知识缺少认识,而不能很好的理解虚开发票类犯罪背后的逻辑。笔者撰写本文的用意,便是梳理涉税发票的相关基础

二、什么是虚开发票?

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据此定义,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

三、这两个罪之间有什么异同?有何关联?

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存在名目繁多的税种,诸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等。其中,增

四、这两个罪的量刑如何?

值税的征税对象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对比来看,是否发现了,发票主要就是为了增值税

五、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怎么认定?

就当下的税收现状,从量上来看,由增值税征得的税款,大约可以占到当年税收总额的四成;从质上来看,增值税又是计算和征收城建税

六、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非法占有国家税款故意的开进开出行为如何认定?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基础。发票作为增值税征管的重要手段,虚开发票作为一种破坏发票管理体系的行为,相当于破坏了增值

七、一开始有虚开的目的,但最终没有抵扣,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是否也构成犯罪?

可以凭票抵扣销项税额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房地产统一发票等。该类发票通常一式多联,专门有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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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虚开发票罪「经济犯罪干货」


虚开发票但是补缴还要坐牢吗?

均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关于发票类犯罪,《刑法》规定了两个罪名: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可以凭票抵扣销项税额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等。该类发票通常是针对商品、劳务、服务等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在虚开发票类犯罪中,主要有两种虚开发票的类型,一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用于抵扣税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可以直接凭票抵扣或退还增值税。在计算上述发票造成国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型经济犯罪。单纯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恶性小、规模不大,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并未作为犯罪处罚。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及税务政策的发展变化,虚开的发票因其可以抵扣企业经营成本,对于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抵充作用,越来越多的虚开发票犯罪产生,所以我国将虚开发票入刑。

家税款损失时,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价外税,二是流转税。以及征收管理中的两个基本规则:一是凭票抵扣,销项减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甲向乙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增值税16万。此时,对甲来说,销项税额16万元,若无其他进项税额,那么甲应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的增值税即为16万元。对乙来说,进项税额为16万元,若乙存在其他销项税额32万元,那么乙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即为16万元。由此可见,

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如果甲乙双方均正常经营、正常申报纳税,即使在甲乙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国家税款最终不会有任何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国家税收收入。

第一,当甲开票后,不正常的申报纳税,以致于16万元税款实际上不能追回的。这也是虚开发票类犯罪的常态,犯罪嫌疑人多呈现流窜作案、

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两罪的客观表现都为“虚开”,具体如下:


1.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第二,开票方利用相关免税、减税等优惠措施逃避纳税。在增值税中,对农林牧渔、高科技、水电气等诸多涉及国民生计的产业,给予了较多优惠

2.为自已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包括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广告费结算统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相关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其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行为。

对于不能凭票直接抵扣增值税的普通发票,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款时扣减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举例来说,甲向乙开具增值税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可以是谋利行为,也可以是免费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不以谋利为条件。

普通发票一张,价款100万,税款10万。当乙收到发票后,若乙当期销项税额为10万,乙不能用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10万抵扣当期的

两个罪的量刑不同:

销项税额10万,仍需正常缴纳10万元的增值税。那么该不能抵扣的10万税款如何处理。若乙当年应税净利润为100万,此时可将该不能抵

在刑法理论上,行为犯是相对于结果犯而言的,结果犯是指以一定的法定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犯是指以刑法规定的一定行为作为

关于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

行为犯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行为犯,二是缩短的二行为犯。这里涉及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2018)皖01刑终606号案中,被告人虚开发票金额4001329.2元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2年以上量刑。

行为,无此行为即无该犯罪;第二个行为是附带的行为,构成该罪并非一定要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也仍属于该罪。这种情形之所以称为短缩

(2019)皖0111刑初296号被告人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却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在2年以下量刑。

的二行为犯,是该罪有两个行为,而刑法规定并不以两个行为都实施为必要,只要实施第一个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是主观上需要具有实施第二个

同样在合肥市,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极易产生混乱。没有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及量刑的把控,应当持有谨慎的态度。

虚开发票类犯罪,正是刑法理论上缩短的二行为犯的一种犯罪类型。依此理论,构成虚开发票类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

实践中,两罪往往具有下列表现形式:

目的。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观点、复函中得到了认可和确认——若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

1.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虚开进项发票。

虚开发票类犯罪中,行为人虚开不同类型的发票,将触犯不同类型的罪名。其中,较为特殊的情形是,行为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将触犯何

2.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将多余的销项发票开给无实际交易的公司。

行为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构成偷税罪或逃税罪。如上所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备直接抵扣增值税的作用,而是在计算所得税时抵减应税所得

3.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对开。

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纵观《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虚开发票类犯罪对于国家税款损失是特指虚开发票造成国家增值

4.为了彰显实力、做大营业额进行融资、贷款等,进行虚假开具发票。

果虚开发票造成国家其他类型税款(如企业所得税)损失,应当以逃税罪定罪处罚。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卢才兴偷税罪”得

5.介绍供需双方虚假开具。

以确认。但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新增“虚开发票罪”,相当于单独规定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6.有实际业务往来,但相对方无开票资质,找他人代开。

综上所述,发票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对国家有效征收税款起到了重要作用。行为人虚开发票,破坏的不仅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更重要

7.设立空壳公司,专门虚开发票。

是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因此,当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相应虚开发票的罪名时,不应当看虚开的行为,还要看骗取税款的目的和国家税款

8.公司员工为了报销等虚开发票。

是否实际损失等情形。辩护人在代理虚开发票类案件时,也应该从骗取税款的目的和国家税款损失等方面,为嫌疑人、被告人寻求有利的辩点。

以上行为,不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员工,都应时刻警惕,以免陷入犯罪而不自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助力营商环境改善是法律人共同的责任。值此发现书院四周年庆典之际,发现律师事务所将

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目的,开进开出的情况,是否也构成犯罪?

本次论坛得到了实务、理论界的大力支持,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大学、成都市检察院、上海市律协会等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的口径并不统一:

多家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将齐聚一堂,共话此题。届时,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税务人员、学者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将对虚开

有些案例,公司为了彰显实力,增大业绩量,为了获得融资等虚开进,虚开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不以犯罪论处。

发票类犯罪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主题分享、沙龙研讨,共商犯罪预防与辩护之策,共研优化营商环境之计,共筑公平正义的法治梦想。

而有些地方的判决中,则对上述这种情况也进行入罪评价,但一般都会从宽处罚。

”方法早不新鲜,但是在灵活用工经济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一些虚开空壳公司披上“灵活用工”外衣,宣传代发工资、奖金、合理避税

有的人天真认为,我把税款都交了,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

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注册设立上海*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罪只要没有真实交易,三流不统一,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就是虚开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就构成犯罪。

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乙公司)等三家公司,并招聘

目前,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就是如此,让他人虚开之后,后面又做转出处理,虽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但仍然被立案侦查,目前也被刑事拘留中。

被告人王某乙为员工,以提供薪酬优化、合理避税、代发工资为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介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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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过账后扣除开票费用再返还资金的方式,向**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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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至10月左右,其在帮助**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税务登记、理账服务、工商注销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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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陈某某、王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