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发票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欢、蓝雪梅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欢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
王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仅有两名警察口供,如果对其定罪量刑的话,试想下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民众的安全感何在???
这是对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蓝雪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二被告人虚开的发票均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雪梅揭发同案犯陈欢共同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欢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王某某妨害公务作出无罪判决。
王某某辩护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晓薇 律师
2017年4月24日
本案所涉法律法规
尽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陈欢适用缓刑。辩护人王路明、叶嗣康分别关于被告人陈欢、蓝雪梅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欢、蓝雪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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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在(2018)浙0603刑初1023号应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沈杨飞提出虚开51张发票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经查,虚开发票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本案中,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500万余元,已远超立案标准的十倍以上,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不采纳辩护人沈杨飞的该辩护意见。”在(2018)苏01刑终188号葛春菊与朱某1、李某1、葛某某1、葛某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及未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发票罪,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未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本案中葛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9799万余元,葛某某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8150万余元,均超过40万元标准的200倍以上,而且多次向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公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纠正、拒不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且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故相关上诉意见、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