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在(2018)浙0603刑初1023号应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沈杨飞提出虚开51张发票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经查,虚开发票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本案中,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500万余元,已远超立案标准的十倍以上,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不采纳辩护人沈杨飞的该辩护意见。”在(2018)苏01刑终188号葛春菊与朱某1、李某1、葛某某1、葛某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及未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发票罪,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未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本案中葛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9799万余元,葛某某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8150万余元,均超过40万元标准的200倍以上,而且多次向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公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纠正、拒不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且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故相关上诉意见、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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