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而正是这一举动,致使夏某使用伪造的毛某鲁国用(1999)字第14001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鲁他项(2013)字第008号土地他项权证通过银行核验、并与中行宝丰支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综上:如果宋jj已经将上述所有财产侵占,那么可能面临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宋jj积极退赃,取得宝宝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还可以从轻量刑。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浙江2014年8月,夏某以实际控制的三阳盛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向中行宝丰支行申请贷款,孙某伟在负责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同样是违反规定,让夏某独自办理三阳盛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致使夏某使用伪造的[平龙他项(2014)字第007号]土地他项权证通过银行核验、并使用该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与中行宝丰支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经浙此后,中行宝丰支行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5年3月31日两次为三阳盛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300万元,上述500万元贷款逾期后至法院庭审时依然未还。中行平顶山分行已将上述两笔贷款提起民事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6月,某公司在中行宝丰支行的300万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孙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经办人,为了避免该笔贷款逾期被上级追责,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300万元偿还了上述贷款。借的钱早晚要还。转眼到了2014年12月,为了归还上述300万及利息,孙某伟想出了新招,他利用职务便利,让第三方公司以购买饲料资金周转为由在中行宝丰支行贷款400万元。2014年12月26日,第三方公司收到这400万元贷款后,通过层层“倒手”又将其转回了孙某伟手里。孙某伟在偿还345万元借款本息后,又为第三方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贷款利息,剩余款项自己消费。直至案发,仍然有398万元本金没有归还。此后,孙某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的前两起犯罪事实,孙某伟应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原判认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孙某伟是经办人员,该贷款是按规定、按程序正常发放的,没有违规情节,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伟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没有按照规定对贷款资料、担保单位(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全面核实和实地审核的尽职调查、基础审查义务,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