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16、舟山《宋某、孙某、赵某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902刑初204号:船舶清洗废油包,装车的废油包共计29.17吨,且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类别,系危险废物。
这里跟大家分享下,这方面我是如何跟当事人或其家属解释的:
(1)明确告知当事人或家属不承诺办案结果,但会百分之百尽力;
一例认17、江山《张波波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881刑初207号:利用该熔炼厂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铜锭出售牟利。购买废旧电路板及含铜水泥球,加入焦煤倒入熔炼炉进行焚烧,使固态金属变成液态并倒入模具中冷却成为金属铜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仅经物理沉降后便直接排向大气
(2)告诉他们不能承诺结果的原因。
有的案件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无法取保或者缓刑的,如果承诺了结果,那律师势必就要去找关系,来达到对当事人的要求。这个时候,是非常危险的时候。说的直白点,当事人就是行贿一方,公检法的人员就是受贿方,律师是介绍贿赂一方。一旦案发,当事人和公检法的定罪量刑会很高,这样不但没有帮助到羁押的当事人,反倒搭上了委托的家属,还害了公检法的朋友。所以,不能承诺结果。
应该中,废渣堆放在厂区外露天土地上(未作硬化处理),冷却废水排向厂区外露天水塘。焚烧的废旧电路板,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900-045-49;被告人张波波焚烧废旧电路板冶炼金属锭产生的底渣所对应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18,废物代码772-003-18
但是刑事报案与刑事辩护不同,法律没有禁止承诺结果。但是,从实务的角度看,以不承诺结果为宜。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因素很多,不是律师的专业分析意见所能决定,因而,盲目承诺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眨眼睛2个小时已经到了,时间所限,今天先跟大家分享到此。下面有机会再跟大家分享实际案例。谢谢。原创文章,
权益18、嘉兴《海宁恒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孙铁海、张燕叶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浙0402刑初244号:被告单位XX公司经被告人XX决定,私自改变环评规定的工艺流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546.27吨,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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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2、XX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查获XX危险废物,以及检测情况的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登记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监控录像剪辑;(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以三吨入罪要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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