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刑事律师谈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30 | 84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实公检法,再扩大延伸至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是有惰性的。我们把需要侦查的清单列明,查清哪些事实,需要怎样调查,去哪里查,如果这些都比较具体明确的话,公安拿到报案书时,心情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工作相对需要动脑筋的就比较少了,这样也大大提高了立案的可能性。

7)证据清单
6、杭州《倪叶平、蒋某等犯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256号:被告人经事先商量,由XXX安排槽罐车为其非法装运、处理生产农药草甘膦直接产生的危险废物,XXX公司支付XXX每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元的费用。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XXX指使其雇用的驾

将报案人所持有的证据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提供给侦查机关。对于立案工作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报案阶段律师风险及防范措施

 7、温州《曹某甲、陈某甲等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272号: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XXX从XXX等地私人诊所、废品回收站,收购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并雇佣XXX在其位于XX村家中,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粉碎、清洗后出售给他人。被告人XXX帮忙


                     

1.来自当事人的风险
8、温州《徐某、李某等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徐某、李某等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XXX系被告单位XX市XX厂的生产负责人。2012年7月开始,为节省生产开支,其在明知被告人X某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处置生产废酸,约定处置费每车160元。随后,X某经与被告人X某商议,

刑事报案说直白点,就是报案人用尽一切方法把嫌疑人“弄进去”。“弄进去”之后,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来换取报案人金钱上的利益,或者以解报案人的心头只恨。

这个时候,报案人自身或者亲属或在遭受巨大的财物损失,或者人身等遭受伤害,报案人在找到律师之前已经通过很多途径和方法均起不到任何效果,眼看着嫌疑人还逍遥法外,自由自在。
9、桐庐《张俊和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122刑初295号: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XX和作为XXX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直接上门收购、他人送货等形式从XX文具有限公司、杭州XX文化物品有限公司、XX县XX圆心厂等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