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一起虚拟币圈高管涉嫌集资诈骗案,成功变更罪名获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17 | 8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但如果委托人也愿意委托律师去在法院阶段争取从犯的话,那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争取成功,M的刑期也会减少。另一种是没有成功,M仍然被认定为主犯,那么缺少了认罪认罚具结的情节,可能无法争取到缓刑。
目前专严厚福说,涉事单位负责人下达的处理污染物指令常常是合法的,但具体工作人员却不完全履行,比如找没有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导致在追责的时候,很难证明单位意志,缺乏依据。另一种常见情况是,犯罪主体是小
每个案件因为委托人的心理不同,所以最终做出的决策也不尽相同。刑事律师就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案件辩护过程中灵活应对、随机应变,而不是固守成规、一成不变。只要委托人满意,就是最大的胜利。
10月马勇特别强调,目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障碍是“鉴定难”的问题。一方面是鉴定机构较少,缺乏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另一方面是鉴定检验周期长、收费高,与有限的办案时限与办案经费形成
陈晓薇律师团队始终把“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办案理念贯穿全案,无论案件难易,均全力以赴,为一个又一个委托人交出了一份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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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建议,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潜伏性,危害后果不可估量,在污染环境罪定性方面,可以考虑“危险犯”这一提法。危险犯的增设能够解决行为犯和结果犯存在的问题,弥补结果犯与行为犯在实际定罪时出现的漏洞。据介绍,危险犯以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为原则,不要求以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标准,既可以是发生一定的污染行为,也可以是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种定性方式可以大大节约办案成本。还有专家提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形态多样,现有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污染案件时,显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很多法律条文规定原则性强,仅仅依靠法条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案件的定罪问题。采访中,有专家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有重要作用。“可推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审判秘密以外的其他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加强公众参与监督。”一位专家说。《报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所有案件,梳理了2015年度的污染环境案件刑罚之“最”。除了未收入的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最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单位最高被判处罚金6300万元,最低罚金是1000元。“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30起,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案只有19起。”《报告》认为,有些看似符合“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未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