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虽然得益于陈晓薇律师团队的专业指导,圆满结束。但是通过港股收割大陆股民资金的骗局却仍时时上演。
《纪要》明确,行政处罚作出后如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着手的程度,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形态,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问题。此规定扩大了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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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以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如以废物利用或暂时储存为借口,长期堆放,不予处理的行为等。对此,《纪要》明确,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污染物的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
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
环境污染犯罪是当前惩治的重点,因此在量刑上需要审慎、从严把控,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消极影响,纵容犯罪。对此,《纪要》规定了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分别是: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投资时,切勿盲从轻信,摒弃一夜暴富的幼稚想法,独立判断,脚踏实地,勤劳致富方为正道!
环境污染犯罪是故意犯罪,证明行为人存有故意是罪名成立的关键。但仅仅依靠行为人的供述难以探明其真意,需要结合与行为人有关的客观事实来进行综合判断。为此,《纪要》列举了可以证明行为人存有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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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是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环境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需要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纪要》对此进行了修正,仅在危险废物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时,才需要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在危险废物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时,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出具书面意见的问题,《纪要》分三大类共六种情况进行了指引,一般情况下依照《纪要》的指引操作就可得出结论,仅在极特殊情况下才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司法鉴定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纪要》明确了将要培育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制定相关规范,这将进一步统一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结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同时,《纪要》降低了对鉴定的要求,明确了仅需对案件具体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对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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