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投资人之维权手册「非吸投资人维权宝典」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15 | 8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时转移资产的情况就不可能出现。当然,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无关联,民事案件就不会因刑事案件的处理而中止,那么,只要民事案件不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形,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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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针对一般民事债务和刑事罚金、没收财产并存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是优先保障民事债务的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第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

陈晓薇律师团队目前代理多起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投资人索赔案件。

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从该规定,回到文章

我们通过向公安、检察院递交专业法律意见书,成功将非吸罪名变更为集资诈骗罪,从而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更多退赔。

首先,刑事案件终结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民事律师会见权,因此可能需要由K的刑事律师代为传达民事委托手续的签署事宜。而K的刑事律师在签署相关民事委托事宜时,宜经过管教民警的审查、刑事案件办

同时,我们也对案卷中的财产线索进行梳理,提出进一步侦查投资款去向的法律意见,为投资人挽回了更多损失。
司法制度上,根据2017年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4条,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可以会见监狱在押罪犯;但现行法律法规,却未赋予民事案件代理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制度设计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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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是担心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前会转移资产。所以,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前述审查注意事项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防范刑事辩护风险应该注意的一点。其次,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许多需要征求委托人的事项,因为无法会见委托人,导致沟通不顺畅。这时,可能也需要借助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代为传达相关事宜。最后,民事代理律师可以考虑由看守所管教民警代为转达委托书和相关材料的转达,但存在与刑事案件无关、转达中存在各种风险而被直接拒绝的可能性。第三种操作方式,K既不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民事代理律师,也不另行委托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这种操作方式,无疑会让K丧失一些抗辩的机会,虽然民事案件法官同样会向K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法院也可以将民事案件安排在看守所开庭,但K提出强有力抗辩的可能性较小,毕竟K对相关法律知识未必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