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投资人之维权手册「非吸投资人维权宝典」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15 | 8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写在前面非吸案赔偿顺序,非吸赔退案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本人、监护人、近亲属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鉴于张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张犯诈骗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

很多P2P平台或者线下理财门集中暴雷,非吸类案件频发。很多投资人不知道如何维权,有的甚至通过信访、游行等不正规不合法的手段盲目维权,很多人因为闹访冲击公检法,被行政拘留。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张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检察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原审张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这种维权方式既简单粗暴,又会给自身及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是众多维权途径中性价比最低、风险最大的一种维权方式。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区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及北京检察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经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还有的投资人试图想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实践中很多投资人咨询陈晓薇律师,他们坚决不在公安作为投资人去报案,也不会在检察院去追加报案。他们的想法简单纯良,他们觉得民事途径可以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而且其他投资人都去刑事登记报案,唯独他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投资损失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张在捡拾他人遗失的具有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后

非吸案件中,到底哪一种维权方式能够最大化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呢?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多次使用该卡到银行的ATM机提取现金,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抗诉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民事诉讼到底可行不可行?

梁保东,现系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正式执业的老律师,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合同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结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在读,2011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一审法院认定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张定罪及适用的附加刑均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投资人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河北省直优秀律师,2013年受聘为百度知道特邀法律专家,河北省政法委案件评查律师,河北省劳动人事仲裁资质。河北人民广播电台《法治集结号》特邀嘉宾律师,燕赵晚报,河北青年报,燕赵老年报等特邀点评律师。擅长:合同根据原审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

本期原创文章,就由陈晓薇律师团队给出答案。

题目称“造成轻伤二级”,结合对方实施打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方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而题目描述中只是说去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的结果是什么没说。结合题目和题目描述,答主试着将现在的情况理解一下:第190条、《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2条、第53条、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你姨母的儿子因债务纠纷殴打了你母亲,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可是没有做口供、笔录,人也没有被控制。泛泛而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构成刑事案件,对行为人通常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原审被告人张国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明确投资人的损失弥补来源是什么?

这个殴打行为无论是作为治安违法行为处理还是作为犯罪处理,都取决于伤情鉴定结果:通常情况下,构成轻伤的,涉嫌刑事犯罪;构成轻微伤的,涉嫌治安违法。所以在伤情鉴定到公安机关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做出决定期间

陈晓薇律师认为主要有:

1.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公司、企业结余的财产;

2.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追缴的财产;

3.网贷业务中借款人偿还的财产;

4.嫌疑人及可能涉案人员退赃的财产。

行为人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会被限制人身自由。题目描述中称“人没有抓,口供、笔录没有做”,可能是现在案件正好处于这个期间。人没抓没有问题,但双方的笔录应该是都做了,只不过针对双方会分别、单独进行。

二、最新的法律及刑事政策对于投资人的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正常流程是:你方报警,对行为人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处警后,给你方一个受案回执单,然后让你们等消息,待伤情鉴定后再行处理。现在伤情鉴定已经作出,由于是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条件,案件会留在派出所

2019年1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不转刑侦大队。派出所会传唤行为人接受讯问,此时公安机关会对行为人录口供、做笔录,然后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由于轻伤二级系轻伤中的较轻等级,案件因债务纠纷引起,行为人和被害人又具有亲属关系,不排除公安

可见,投资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的。

机关不予立案的可能。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会发给你《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你不立案的理由。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你有三个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在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

三、投资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呢?

会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三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你姨妈则是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法律明确了非法集资类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集资参与人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公安机关不得不查明的细节是,本案的行为人也就是你姨妈的儿子,年龄几何?如果不满十六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主体要件不符合,公安机关当然不予刑事立案;如果你姨妈教唆其子进行殴打

从上述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在非法吸收工作存款犯罪中,投资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那么投资人通过报案确定自己投资人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报案或者错过报案,那么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判决确定的债务即为民事债务,无法优先受偿。

,此时你姨妈作为故意伤害犯罪的主体;如果已满十六周岁,你姨妈也有教唆行为的,系共同犯罪,母子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要说明的是,穷尽上述刑事追究手段无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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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殴打致人耳膜穿孔,严重侵犯健康权和身体权,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犯罪、人身侵权,系民间借贷纠纷而起,

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够挽回更多损失吗?

对方让题主母亲还款,又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复杂,程序上也较为繁琐。但是题目及题目描述仍未给出关键细节,如题主需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或者对方以债权人身份向你们主张民间借贷

众所周知,非吸类案件的挽损比例因每个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统计显示,从5%到65%的挽损比例都存在,但绝大多数都在20%及以下。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

刑事案件判决后,判决文书中会提及,集资参与人按投资比例分配相关财产。主犯人员对全部的投资损失承担继续退赔的法律责任。

探讨一个刑事民事交叉类案件,被告人K被控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被羁押在看守所。与此同时,某银行以民事诉讼方式起诉被告人K,诉请K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由于K的刑事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

也就是说,如果刑事报案,大多数非吸案件中,投资人至少可以保障有5%-20%的挽损。

K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导致K无法直接参与该民事案件的处理。因而,K的家属想委托律师代理该民事案件,以尽可能地归还银行的款项。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发时,委托人被羁押的情况下,

那么,我们再来看,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在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后,没有挽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提出,需要等的时间比较长。

首先,由K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其银行民事案件,可以解决民事案件代理人无法面见K的问题。刑事案件当事人被羁押后,在案件处理终结前,除了公检法办案部门可以提审当事人外,也就只有他的辩护律师可以见到他。

民事诉讼即便胜诉,那么,因P2P平台的财产、被告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刑事案件的退赔,在民事案件中也几乎没有多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续,即便被告人刑满出狱,其所获的各种收入,也是优先于民事判决中的退赔。

其次,由K的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其银行民事案件代理律师,便于律师随时通过会见的方式听取K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与K无障碍的沟通,有利于民事案件进展完全遵从K的意见进行处理。

所以,陈晓薇律师建议投资人还是优先报案,参与剩余财产、追缴财产以及退赃财产的按比例分配。

通过检索发现,无论是《律师法》第39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第28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第7条,还是行业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五、在公安阶段错过了报案,投资人还有其他途径确定投资人资格并获得等比例受偿吗?

然而,第一种操作方式,仍存在一些可探讨的地方,这也是可能存在的刑事辩护的风险点:比如,K的辩护律师会见K,是基于刑事案件的委托,那么K是否可以处理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民事诉讼事宜?K的辩护律师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行为,投资人应该第一时间通过公安机关报案。通过递交相关的合同、银行转账证明、投资证明等来证明自己投资人的合法地位,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这样,在刑事案件结束后,所余的财产、债务人的还款等才能第一时间按比例受偿。

民事诉讼事宜,是否有帮助K转移其名下资产的嫌疑?尤其是,当K的刑事案件,最后极有可能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时,K的辩护律师兼任民事案件代理律师,是否有瓜田李下之嫌?

2. 如果在公安阶段没有及时去报案登记,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后去追加登记,在相关部门确认投资人身份之后,也可以在最终案件结束后得到按比例清偿。

对于是否涉嫌转移资产问题,从本质上而言,或可不必太担忧!因为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会考量民事案件是否与刑事案件相关联,如果与刑事案件相关联,不排除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而中止审理的情况出现

3. 如果上述程序都错过了,本案刑事案件已经结案,且财产已经分配完毕,那投资人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权,这也是最后一道可以挽回损失的程序。

这时转移资产的情况就不可能出现。当然,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无关联,民事案件就不会因刑事案件的处理而中止,那么,只要民事案件不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形,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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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针对一般民事债务和刑事罚金、没收财产并存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是优先保障民事债务的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第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

陈晓薇律师团队目前代理多起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投资人索赔案件。

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从该规定,回到文章

我们通过向公安、检察院递交专业法律意见书,成功将非吸罪名变更为集资诈骗罪,从而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更多退赔。

首先,刑事案件终结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民事律师会见权,因此可能需要由K的刑事律师代为传达民事委托手续的签署事宜。而K的刑事律师在签署相关民事委托事宜时,宜经过管教民警的审查、刑事案件办

同时,我们也对案卷中的财产线索进行梳理,提出进一步侦查投资款去向的法律意见,为投资人挽回了更多损失。
司法制度上,根据2017年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4条,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可以会见监狱在押罪犯;但现行法律法规,却未赋予民事案件代理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制度设计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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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是担心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前会转移资产。所以,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前述审查注意事项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防范刑事辩护风险应该注意的一点。其次,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许多需要征求委托人的事项,因为无法会见委托人,导致沟通不顺畅。这时,可能也需要借助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代为传达相关事宜。最后,民事代理律师可以考虑由看守所管教民警代为转达委托书和相关材料的转达,但存在与刑事案件无关、转达中存在各种风险而被直接拒绝的可能性。第三种操作方式,K既不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民事代理律师,也不另行委托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这种操作方式,无疑会让K丧失一些抗辩的机会,虽然民事案件法官同样会向K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法院也可以将民事案件安排在看守所开庭,但K提出强有力抗辩的可能性较小,毕竟K对相关法律知识未必精通。以上几种方式对比而言,第一种方式最为便利,但存在一定的风险,辩护律师宜通过管教、办案部门审查民事法律文书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第二种方式,民事代理律师存在诸多不便,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代为转达相关事宜,因此需要律师团队的合作,这种方式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出现虚假诉讼等情形;第三种方式,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自身民事案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