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团队二零零九年度第八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成功缓刑「舍取保、求起诉,非吸高管成功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22 | 86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庭审中,陈律师指出,当事人认罪认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本案可以适用缓刑,公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庭审非常顺利。

每个案件都会在庭审前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审理完毕。是否当庭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

两周后,法院即通知了宣判的时间,当庭判决我们的当事人缓刑!看着当事人和他的家属激动地抱在了一起,我们前面的辛苦工作都有了价值。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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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本案揭示出: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往往杂乱无章、涉及方方面面,刑事辩护是一个持续性工作。辩护律师对于出现案内、案外各种情况的变化都要能够精准把握,并及时做出应对。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本案中,虽然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遇到了瓶颈,但是我团队另辟蹊径,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加速推进诉讼流程的进行,最终在法院阶段帮助当事人获得了缓刑的良好结果,避免其被继续拖延羁押。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②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

刑事案件的目的是合法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辩护律师的每个决策、每项工作都要围绕主要目的开展!
责任能力的;④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