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及赌博罪之刑事辩护指南「赌博类犯罪刑事辩护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1 | 974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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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2.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6)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一般认为,只要开设赌场的,即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可以从条款里看懂每个独立的小程序,也可以看懂特别的规定,但就像断了线的珠串,知识点散得一地都是,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总结如下:

 无法贯穿起来,对刑事案件的流程没有一个基础的框架。所以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和家属对流程完全可以用“摸不着头脑”来形容。


网络赌博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严重情节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