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研究」如何从瑞幸咖啡事件剖析违规披露,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8 | 21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4.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并且该罪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等设置为成立条件导致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关于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韩某某系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韩某某虽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法院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信息罪的法定刑。在现行的刑法语境下,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相反网络秩序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大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不排除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系华锐风电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监管机关,韩某某、陶某已缴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二人所处的罚款,陶某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情节,尤其是陶某在华锐风电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后,配合监管部门的风险处置工作,确实起到了稳定公司经营秩序、协调解决债务纠纷的作用,得到了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认可,依据刑法关于自首、从犯的规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认为陶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陶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陶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虽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当中,侵害的客体均为社会公共秩序,但从行为的内容及量刑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韩某某、陶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确定陶某的从宽量刑幅度时,未对本案中的具体量刑情节予以充分体现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的幅度来看,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前者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为虚假恐怖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的界分宜注意以下问题: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韩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