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研究」如何从瑞幸咖啡事件剖析违规披露,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8 | 217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借故生非,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规定了一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但是该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最后一项都以“其他情节恶劣或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表述来进行兜底,正是这样的兜底、正是构成要件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才使得“寻衅滋事罪”如同脱缰的野马、决堤的洪水般肆虐,让执法者如获至宝、有法可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刑法案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涉医违法、非法上访、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等,刑法中已经规定
2.案例分析
或者未作出规定的行为均有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案例。相比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该罪的量刑起点相对较高,打击的力度相对较大,相比一些暴力
胡某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
犯罪来讲,如果能以该罪兜底,量刑起点相对较低,主观脱罪的可能性较大,正是如此,“寻衅滋事罪”这个骨子里流淌着“流氓血液”的罪名才会在刑事犯罪领域混的风生水起
(2016)京01行初1204号
严格来讲,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是并非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包含所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在内的罪名的一个统称或简称。根据笔者的总结,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罪名
2015年5月,被告中国证监会在对欣泰电气现场检查时发现欣泰电气涉嫌财务数据不真实、虚增经营活动现金流等违法线索。2015年6月17日,被告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立案调查。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欣泰电气送达调查通知书,就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予以告知。2016年5月31日,被告向欣泰电气及胡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及《听证通知书》。2016年6月17日,被告举行听证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席并代表原告陈述了申辩意见。原告申辩认为:一、其作为董事,已经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不应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二、其担任董事系职务行为,决策均由委派单位作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认为:一、原告在欣泰电气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原告未能提供其作为欣泰电气董事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二、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原告作为欣泰电气董事,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和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因其为委派董事的身份而免除。听证会结束后,被告又于2016年6月21日与原告本人进行了谈话,听取其意见。2016年7月5日,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24日,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原告的部分,并于2016年10月2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