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律师辩护指南「环境污染罪一般判多久-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14 | 8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 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 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2) 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

(3) 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5) 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

(6)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4.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5.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