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律师辩护指南「环境污染罪一般判多久-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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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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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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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人重伤、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列表
三、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为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则条文使用“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玩忽职守”等用语的,可以认为法条处罚过失犯。所以1997年《刑法》对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表述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是几乎没有争议的,而《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其内容也有所修改,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一表述,此时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形式就开始产生了争议。
因此,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还是过失,可以分为三种学说: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说(双重罪过说)。
(1)过失说 过失说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能预见,或者尽管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2)故意说 故意说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并且放任或者主动追求污染结果的发生。 (3)混合说
混合说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污染结果的发生,或者主动追求污染结果的发生。 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