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虚假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万,此种情况会怎么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09 | 3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3)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涉及到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发票是企业记账和国家税收的重要凭证,虚开发票是对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挑战与亵渎,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立法者设立本罪,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刑法》中虚开发票罪的描述为: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可见,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有两个,一是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一是达到严重的情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也是如此定义的。

另外,本罪中的“虚开”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应区别对待。后者的“虚开”行为与生活中的虚开不同,需具有逃避缴税义务的目的;而前者的“虚开”,实际就是生活中的虚开行为,无论目的如何,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定罪。

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如何?
主要是发票数量、发票金额、行政处罚三个方面来看,具体如下:


注:关于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


陈晓薇律师查询到了:(2018)皖01刑终606号案中,被告人虚开发票金额4001329.2元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019)皖0111刑初296号被告人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却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样在合肥市,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极易产生混乱。

所以,陈律师认为,没有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应直接适用,也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结合你的情况分析如下:
***金额超过40万或者数量超过100份的可构成犯罪。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没有司法解释,所以,我认为并不适用2-7年的刑期。即,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不论金额多大,份数多少,都应该在2年以下量刑***!!!(重点!!!)

再结合有无自首、立功、从犯、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等情节,确定具体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