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虚假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万,此种情况会怎么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09 | 3788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持有发票罪-非法持有假发票罪-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先要理解概念,看
是否构成犯罪,再去考虑量刑会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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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型经济犯罪。单纯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恶性小、规模不大,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并未作为犯罪处罚。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及税务政策的发展变化,虚开的发票因其可以抵扣企业经营成本,对于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抵充作用,越来越多的虚开发票犯罪产生,所以我国将虚开发票入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根据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虚开”的行为有:

(1)为他人虚开。指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仍为其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指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开票资格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需要委托开具不实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表现形式有哪些?
陈晓薇律师团队研究了全国从2017年至今的414个有关虚开发票罪的案例。根据分析表明,该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虚开发票公司

市面上有专门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的公司。这种公司往往以虚假的信息设立,伪造资料获取开票资格后,大量开具虚假票据。这种犯罪的特征为,犯罪嫌疑人在其名下或控制下开设大量的空壳公司,并四处宣传代开发票业务,靠收取手续费获益。

如(2018)苏0412刑初87号案,被告人陈某分别委托中介公司和被告人刘某,借用9家空壳公司之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虚开建材类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共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96份,开票金额合计75629.74万元。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委托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受害者既没有通过虚开发票达到自己的目的,又要承担虚开发票罪的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2)纳税单位虚开

除了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外,一般的纳税单位为自己虚开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罪。其虚开发票的目的,无非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制造虚假交易,对外伪造公司实力;二是增加生产成本,减少账面利润,以此少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帮助业务往来的公司做假账。

无论哪一种情况,其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都应以犯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为自身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可能同时会涉嫌其他犯罪,具体罪数问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讨论。

如(2017)苏12刑终30号一案中,几位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在虚开发票罪外,同时涉及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2017)冀1128刑初1号案中,被告人付某以虚开发票的行为逃税,法院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定为逃税罪。

(3)自然人虚开

发票不仅是纳税的依据,也是记账的凭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报账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因此催生了个别员工或其他有关人员持虚开发票报销的行为。建筑工程领域是这种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很多施工队的工头会委托他人代开各种名目的发票,拿到施工单位报账。

如在(2018)渝0235刑初31号案中,被告人谭某为结算工程款需要和少交税款,在未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尤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5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223.992万元,后将24份发票交到重庆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账、拨款。

委托他人虚开发票虽然并没有直接的虚开行为,但一样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依然构成虚开发票罪。

除了以上几类典型虚开行为外,仍有其他大量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情形。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了解了虚开发票罪后,我们来分析其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与虚开发票罪处于同一条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其保护的法益涉及到国家的税款收益,其虚开的行为需要具有逃避税款的主观目的。而虚开发票罪没有如此严格的刑责要求,只要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即可。

(3)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涉及到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发票是企业记账和国家税收的重要凭证,虚开发票是对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挑战与亵渎,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立法者设立本罪,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刑法》中虚开发票罪的描述为: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可见,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有两个,一是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一是达到严重的情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也是如此定义的。

另外,本罪中的“虚开”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应区别对待。后者的“虚开”行为与生活中的虚开不同,需具有逃避缴税义务的目的;而前者的“虚开”,实际就是生活中的虚开行为,无论目的如何,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定罪。

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如何?
主要是发票数量、发票金额、行政处罚三个方面来看,具体如下:


注:关于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


陈晓薇律师查询到了:(2018)皖01刑终606号案中,被告人虚开发票金额4001329.2元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019)皖0111刑初296号被告人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却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样在合肥市,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极易产生混乱。

所以,陈律师认为,没有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应直接适用,也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结合你的情况分析如下:
***金额超过40万或者数量超过100份的可构成犯罪。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没有司法解释,所以,我认为并不适用2-7年的刑期。即,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不论金额多大,份数多少,都应该在2年以下量刑***!!!(重点!!!)

再结合有无自首、立功、从犯、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等情节,确定具体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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