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虚假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万,此种情况会怎么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09 | 3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2)纳税单位虚开

除了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外,一般的纳税单位为自己虚开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罪。其虚开发票的目的,无非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制造虚假交易,对外伪造公司实力;二是增加生产成本,减少账面利润,以此少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帮助业务往来的公司做假账。

无论哪一种情况,其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都应以犯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为自身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可能同时会涉嫌其他犯罪,具体罪数问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讨论。

如(2017)苏12刑终30号一案中,几位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在虚开发票罪外,同时涉及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2017)冀1128刑初1号案中,被告人付某以虚开发票的行为逃税,法院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定为逃税罪。

(3)自然人虚开

发票不仅是纳税的依据,也是记账的凭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报账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因此催生了个别员工或其他有关人员持虚开发票报销的行为。建筑工程领域是这种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很多施工队的工头会委托他人代开各种名目的发票,拿到施工单位报账。

如在(2018)渝0235刑初31号案中,被告人谭某为结算工程款需要和少交税款,在未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尤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5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223.992万元,后将24份发票交到重庆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账、拨款。

委托他人虚开发票虽然并没有直接的虚开行为,但一样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依然构成虚开发票罪。

除了以上几类典型虚开行为外,仍有其他大量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情形。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了解了虚开发票罪后,我们来分析其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与虚开发票罪处于同一条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其保护的法益涉及到国家的税款收益,其虚开的行为需要具有逃避税款的主观目的。而虚开发票罪没有如此严格的刑责要求,只要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