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案件,我们都会制作详细的案卷目录,通过案件目录的制作,不但能够对本案的证据情况有一个概括式的认识,了解本案已有证据,欠缺证据,为后续的庭审准备工作做好准备。还能够在庭审的时候第一时间找到所需质证的证据,高效、精准。
三、沟通
刑事案件承办过程中,与公检法承办人员的沟通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沟通”并不是“勾兑”,而是从本案的证据、法律层面进行的专业化的说服工作。
有了对案情的全面掌握,才能够做到对症下药。通过阅卷我们发现,本案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到案前曾对公安人员非常抵触,在到案后的前几次讯问里,也并不配合。
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诉人对他不配合、态度不好行为的认定,进而影响对其取保候审。于是,我们再次将卷宗全部过了一遍后,从本案证据收集、当事人作用地位、认罪情况、家庭条件几个方面,梳理出了一份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清单。随后,我们根据清单,与普陀检察院的公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我们向公诉人表达了我们的观点后,口头提出了取保候审的建议。公诉人表示会考虑我们的建议,需要请示上海市第二分院的有关人员。
为了确保第二分院的承办人员能够完整听取我们的建议,我们也与第二分院的人员取得了联系。他表示已经了解了相关情况。
在与公诉人联系时,正如我们前期所担心的,她告诉我们,该案已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的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前期拒不到案,也未如实供述,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决定机关到底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决定?实践中,出现了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他们不发表意见。但由于案件又退回补充侦查,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遇到两难,而无法顺利开展)
收到消息,我们第一时间与公安的承办人沟通,由于当事人之前的表现,他们认为,本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具体决定由检查机关负责,加之到案之初,当事人态度不好等因素,他们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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