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刑事律师辩护?「非吸律师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06 | 11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有立功情节或者重大立功情节,那就对争取缓刑等方面更加有利。

5、 有没有退出违法所得

非法集资类案件以“追赃挽损”为主要目标之一,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行为人的“退赃、退赔”,是办案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甚至有的办案部门,电话通知从犯人员到案后,当场能够退出违法所得的马上办理取保候审,不能退出,尤其是不愿退出的人员马上刑事拘留。足见办案机关对于追赃挽损的重视。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当事人都要表达出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意愿,去尽量退赔完。但有些当事人被羁押,退赔主要依靠家属,有的家属退赔意愿和退赔能力有限,但并不能过多影响当事人退赔的意愿,也不能影响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

6、有没有取得投资人的谅解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都是至关重要的,说明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人身危险性降至最小。无论是在量刑的酌定参考上,还是在刑罚的适用方面都会对行为人有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谅解相对比较简单,很多投资人都是行为人的亲友,投资人也往往把自己全部积蓄投资进去,也是“被害人”,所以往往能够获得投资人的谅解,为行为人出具谅解书。

有无谅解,是量刑的酌定因素,但往往也决定了刑罚的适用,即能否适用缓刑。所以,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需要行为人能尽可能多的收集投资人的谅解书。

三、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鉴定意见》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一般情况都会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案件金额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会对整体金额,以及每一个人员,包括普通业务员、团队长(业务经理)、副总、总经理、营销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等等所有涉案的人员的金额进行认定。每一个人员都有一个确定的金额(集资的总金额和未兑付的金额)。

这个金额的得出主要依据:电脑后台保存的数据、投资人的报案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投资合同以及行为人的在职期间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下列情况,不被鉴定人员知晓,但足以影响到总金额及未兑付金额的认定:

1、重复计算的金额

如,有的投资人只投资了一次,到期后并没有取出,而是继续续签合同。投资只有一次而合同不停再续,只能算做一次投资金额。

从本罪侵犯的法益角度来看,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讲是国家金融机构的存款秩序。投资人首次交付本金之后,双方虽在投资到期后再次签订合同续投,只是非法吸收资金持续时长发生变化,行为人实际没有吸取新的社会资金,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新的侵害。所以,对于投资人未取出继续投资的金额,不应当重复计算在总金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