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刑事律师辩护?「非吸律师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06 | 110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直到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将认罪认罚制度扩大到了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同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这就是去年以来,很多案件都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的原因所在。加之,公检法将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作为考核的要求之一,所以不论是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还是公开的宣传,都有侧重性,希望行为人能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

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不走认罪认罚的程序,刑期以及刑罚的适用也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没有区别。

并且,需要清楚的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必须参照执行。除非有不构成犯罪、不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发生。也就是说,只要认罪认罚的字一签,就丧失了在法院阶段的辩护机会。所以,我们在代理认罪认罚的案件时,都一再谨慎再谨慎。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1、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很大。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经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三个特点:单位管理层集体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收益归单位所有。

单位犯罪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单位和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情况并不明知,错失了很好的辩护要点。

但是还要注意:如果单位设立就是为了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就是将个人行为变更为单位犯罪行为,加之排除了重复计算的金额之后,获得了当地检察院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

2、非法集资的总金额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总结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在两个金额:一个是吸收的总金额,另一个是未兑付的金额。吸收的总金额往往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未兑付的金额往往只是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