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刑事律师辩护?「非吸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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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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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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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案高管一般判几年,非吸4000万从犯判几年 非吸10亿量刑 非吸业务员无罪案例 非吸2亿判刑几年 非吸业务员上千万缓刑 非吸案件业务员能判缓刑吗 非吸律师 非吸量刑标准 非吸立案标准
2018-2020年,三年金融严打攻坚战即将闭幕。2020年4月,我们看到各地公安也在对各类非法集资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各类强制措施,从企业家到企业高管,从中层管理层到底层人员,从技术人员到财务人员,甚至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都无一例外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甚至对业务员都进行刑事拘留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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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如此严峻的刑事政策,很多人选择了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以争取从宽处罚。
但没有专业律师介入辩护的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一定是对当事人自己有利的吗?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清楚,非吸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从宽幅度之外再给与从宽处罚的制度。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为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提出认罪认罚的试点。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可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行期是2年。
直到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将认罪认罚制度扩大到了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同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这就是去年以来,很多案件都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的原因所在。加之,公检法将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作为考核的要求之一,所以不论是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还是公开的宣传,都有侧重性,希望行为人能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
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不走认罪认罚的程序,刑期以及刑罚的适用也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没有区别。
并且,需要清楚的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必须参照执行。除非有不构成犯罪、不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发生。也就是说,只要认罪认罚的字一签,就丧失了在法院阶段的辩护机会。所以,我们在代理认罪认罚的案件时,都一再谨慎再谨慎。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1、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很大。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经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三个特点:单位管理层集体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收益归单位所有。
单位犯罪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单位和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情况并不明知,错失了很好的辩护要点。
但是还要注意:如果单位设立就是为了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就是将个人行为变更为单位犯罪行为,加之排除了重复计算的金额之后,获得了当地检察院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
2、非法集资的总金额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总结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在两个金额:一个是吸收的总金额,另一个是未兑付的金额。吸收的总金额往往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未兑付的金额往往只是量刑的参考。
实践中,很多咨询的当事人并没有搞清楚这两个金额,认为未兑付的金额才是犯罪金额,而仅仅因为自己未兑付的金额比较少而对犯罪行为不予重视。
第一个量刑不均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全国各地区的法院量刑并不均衡,甚至差距比较大。甚至同在上海市不同的区,同样的金额、同样的情节,在宝山区判处4年有期徒刑,而在浦东新区只判处2年2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个量刑不均衡:不同案件,相同的金额,量刑完全不同。比如,有的案件整体才2个亿,而有的案件中光一个业务员就有2个亿。前者有可能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者则有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
那么影响量刑的金额到底是什么?
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的量刑不能只看金额,而应该看自己在整体案件中的排名。如,老板最高也就判处10年有期徒刑,紧接着副总-区域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总监-副总监-团队长-业务员,每一个级别都要拉开量刑档次,所以,最终的量刑刑期其实跟排名有关,而并非金额的绝对值。
3、是否属于从犯
从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主犯一般指:起意人员、领导人员、组织人员以及具体实施人员。如全国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E租宝”集团公司的人员被认定为主犯。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认定并不统一,有的地区被认定为主犯,有的地区则被认定为为从犯。再如,意隆财富的案件中,意隆所属18个部门总经理也被认定为主犯。
所以,分公司负责人的主从犯认定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辩点,是需要律师积极争取的方向。团队经理、业务员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从犯。
我们有过研究,同样的金额,主犯的话,可能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从犯的话,则可能减轻处罚在3年及以下量刑。
4、有无自首、立功等表现
《刑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大多数情况都会电话通知到案。电话通知到案,被认定为主动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如果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加上退出违法所得,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
如果有立功情节或者重大立功情节,那就对争取缓刑等方面更加有利。
5、 有没有退出违法所得
非法集资类案件以“追赃挽损”为主要目标之一,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行为人的“退赃、退赔”,是办案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甚至有的办案部门,电话通知从犯人员到案后,当场能够退出违法所得的马上办理取保候审,不能退出,尤其是不愿退出的人员马上刑事拘留。足见办案机关对于追赃挽损的重视。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当事人都要表达出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意愿,去尽量退赔完。但有些当事人被羁押,退赔主要依靠家属,有的家属退赔意愿和退赔能力有限,但并不能过多影响当事人退赔的意愿,也不能影响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
6、有没有取得投资人的谅解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都是至关重要的,说明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人身危险性降至最小。无论是在量刑的酌定参考上,还是在刑罚的适用方面都会对行为人有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谅解相对比较简单,很多投资人都是行为人的亲友,投资人也往往把自己全部积蓄投资进去,也是“被害人”,所以往往能够获得投资人的谅解,为行为人出具谅解书。
有无谅解,是量刑的酌定因素,但往往也决定了刑罚的适用,即能否适用缓刑。所以,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需要行为人能尽可能多的收集投资人的谅解书。
三、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鉴定意见》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一般情况都会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案件金额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会对整体金额,以及每一个人员,包括普通业务员、团队长(业务经理)、副总、总经理、营销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等等所有涉案的人员的金额进行认定。每一个人员都有一个确定的金额(集资的总金额和未兑付的金额)。
这个金额的得出主要依据:电脑后台保存的数据、投资人的报案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投资合同以及行为人的在职期间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下列情况,不被鉴定人员知晓,但足以影响到总金额及未兑付金额的认定:
1、重复计算的金额
如,有的投资人只投资了一次,到期后并没有取出,而是继续续签合同。投资只有一次而合同不停再续,只能算做一次投资金额。
从本罪侵犯的法益角度来看,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讲是国家金融机构的存款秩序。投资人首次交付本金之后,双方虽在投资到期后再次签订合同续投,只是非法吸收资金持续时长发生变化,行为人实际没有吸取新的社会资金,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新的侵害。所以,对于投资人未取出继续投资的金额,不应当重复计算在总金额内。
例如,某人将一笔钱放到银行,存6个月时间后未取出又续存6个月,跟直接存1年时间,其实对于总的金融存款来讲并无差别。不会因为合同从1个变成2个就有双倍的存款金额了。
从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来看,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般都是通过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出涉案金额。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鉴定依据是会计凭证,即银行转账记录、存取款记录等,并不是合同。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对于只入金一次,期间并未取出的多次续投的情况,也是仅计算最初一次入金金额。
此外,司法实践当中,各地法院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一次性投资到期后不取出,续投的情况,均按照一笔金额计算,并不会进行重复累计计算。
但往往很多地方对于重复计算的金额都是重复计算,这样无形中增大了犯罪金额,也使行为人承担更加严重的责任。
2、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的金额
挂单: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业务员因为业绩很难达标,其上司或者是公司中不做业务的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将自己的客户挂在该业务员名下,佣金、提成等由这个业务员转给相关挂单人员。
这种情况,因为存在同一金额的重复评价问题,在审计的时候往往审计不出来,需要行为人与律师一起逐笔核对,进行排除。
转单:还有一种转单的情况就是,前一个团队负责人或者业务员离职,将其客户挂在留职业务员即接单业务员名下。那么这个转单客户之前的投资不应让接单的业务员承担,因为吸收金额是离职人员应该承担的金额。但如果这些客户投资到期后,又继续投资的,重新投资部分应当计入接单业务员名下。
上述这两种情况,因为是私下的约定,并没有显示在外在数据上,所以鉴定人员并不明知。加之,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赋予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即便是取保候审在外面,也看不到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介入,跟行为人一起分析、研究、排除相应金额。
上述已经讲到,排名影响刑期,所以减掉的金额势必会降低排名,进而影响到量刑刑期。
自己及亲友:很多业务员自己也是投资人,不但自己投资,还把自己的近亲属及好友也拉入一起投资。从目前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自己投资的金额,以及自己亲友投资的金额应当扣减。
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执行比较乱,拿上海为例,上海市高院的指导意见只允许排除“自己及近亲属”的投资金额。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相对较小,仅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亲属的投资金额一概不允许排除。
退赔金额:上述三个方面都排除完毕后,自然对于行为人退赔的金额也会有所减少,也减少了行为人退赔的经济压力。
四、如何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
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看似简单,一张认罪认罚具结的表,只需要行为人签字,就可以简单完成。但往往简单的事务背后隐藏着复杂。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我们团队但凡碰到当事人想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我们的工作量反倒会比较大。原因是,我们要对非法吸收的金额中存在的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投资的金额进行逐笔排除,有的还需要当事人配合去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挂单的需要提供转款给挂单人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亲友投资的,需要提供亲友的关系证明等。
所以,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之前,律师要综合上述影响量刑的因素综合考虑:
1.是否为单位犯罪
2.是否存在从犯情节
3.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4.是否排除了上述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投资的金额
5.是否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
6.是否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情节
陈晓薇律师提醒:
聘请专业律师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沟通,将上述这些影响量刑的情节全部固定之后,再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才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否则,按照公检法的流程,全程稀里糊涂的认罪认罚,将会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将不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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