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完胜一起原油现货交易经济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11-02 | 4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陕西省高院已经在(2015)陕民二终字第00113号判决书中做出过非法期货交易认定的判决,后交易平台申诉,最高院于2017815日做出了(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越来越多法院敢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非法期货交易认定,为投资者维权有增加了力量。

本期原创文章,陈律师将以前段时间代理成功的一起现货交易案件为例,给投资现货交易的投资者提出一些有益指导,帮助其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李某为投资者,经上海某会员单位介绍,于20174月份,在广西某交易平台开户,进行原油现货交易。投资60万元,后广西某交易平台发出通知,将于20176月底关闭交易,届时,将强制平仓。至20176月底,李某被强制平仓,亏损30万元。

交易都是通过手持身份证拍照直接开户,李某没有任何合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仅有一份转账凭证。证据薄弱程度可想而知。

 

律师分析

李某找到陈律师之前,已经采取了各种可以用到的方法,最终上海会员单位和广西交易所均以各种托词,甚至直接告诉李某走司法程序。李某万般无奈之下,才经朋友介绍找到陈律师。

通过跟李某的面谈之后,陈律师进行了如下分析:

1.本案是一起典型地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案件。

2.从国内各类判决来看,支持期货交易,合同无效的仅有2例,其他均以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交易所为期货交易,而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也不能冒险,以合同无效进行诉讼。

3.本案在刑事方面已有相关判决,交易平台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最”,会员单位可能涉嫌“诈骗罪”。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报案,立案的可能性又微乎其微。本案也不能直接从刑事入手。

4.在走刑事程序可能行不通的情况下,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与交易所和会员单位达成调解为目的,诉讼为手段。在法律、法院的威慑下,促使三方达成调解。

经过上述分析之后,陈律师拟出了具体的操作步骤:

1.让李某跟交易所、会员单位人员通过电话、面谈等形式进行协商,期间进行录音。以摄像的形式,将账号以及交易情况进行记录,避免后续账号被封而无法举证。以摄像的形式,将李某与会员单位人员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存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为后续诉讼做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