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完胜一起原油现货交易经济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11-02 | 4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完胜一起原油现货交易经济索赔案件
词语释义


交易所:又称现货交易平台。一般都是注册成立的公司,有的还有当地政府承认其从事现货交易的批文。交易所购买交易软件,投资者在交易所开户,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所靠赚取投资者的交易手续费(双向收费),与会员单位对投资者的亏损金额(头寸)进行约定比例分成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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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一般都是注册资本金较少的公司,招募销售人员,通过QQ等联系投资者,说服其进行现货投资。一般招募有分析师、喊单师等,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和指导。会员单位与交易所签有协议,与投资者对赌,赚取投资者的全部投资亏损,或者与交易所约定分成比例,但投资者亏损的绝大部分由会员单位取得。



导语

现货交易,主要包括原油、白银、沥青等,交易所接入国际原油走势数据,因具有股票市场无法匹敌地双向选择,可以买空也可以买多,只需缴纳少许的保证金,就可以操作杠杆交易。还有“专家”分析师帮助实时走势分析,喊单师指挥交易,投资者不用动脑,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这是相关投资从业人员的宣传。

由于股票市场的不景气,投资者的闲钱缺乏投资渠道,对于现货投资,很多投资者如获至宝,不加甄别。加之,金融办、证监会等部门对此种交易模式缺乏严格监管。一时间,投资现货交易成为一种时尚和潮流。投资者无一例外地在短期内全部亏空。

近两年,经侦对此有所介入,在浙江等地有大量交易所被判处“非法交易罪”,会员单位人员则被判处“诈骗罪”。但刑事手段介入还属于个别情况,大部分投资者一夜倾家荡产之后,向法院起诉,很多投资者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立案,很多法院以“投资者无法举证证明此种交易是期货交易,而驳回诉讼请求”。这些投资者投诉无门,只能自认倒霉,但又心有不甘。

2017316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对非法现货交易平台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于投资者来说,有了维权的依据。

近日,又曝出号称“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背叛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所涉交易全部无效,返回投资者本金亏损90万的新闻。可以肯定的是,天津贵金属非法期货交易,合同无效并非首例。早在2015年,陕西省高院已经在(2015)陕民二终字第00113号判决书中做出过非法期货交易认定的判决,后交易平台申诉,最高院于2017815日做出了(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越来越多法院敢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非法期货交易认定,为投资者维权有增加了力量。

本期原创文章,陈律师将以前段时间代理成功的一起现货交易案件为例,给投资现货交易的投资者提出一些有益指导,帮助其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李某为投资者,经上海某会员单位介绍,于20174月份,在广西某交易平台开户,进行原油现货交易。投资60万元,后广西某交易平台发出通知,将于20176月底关闭交易,届时,将强制平仓。至20176月底,李某被强制平仓,亏损30万元。

交易都是通过手持身份证拍照直接开户,李某没有任何合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仅有一份转账凭证。证据薄弱程度可想而知。

 

律师分析

李某找到陈律师之前,已经采取了各种可以用到的方法,最终上海会员单位和广西交易所均以各种托词,甚至直接告诉李某走司法程序。李某万般无奈之下,才经朋友介绍找到陈律师。

通过跟李某的面谈之后,陈律师进行了如下分析:

1.本案是一起典型地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案件。

2.从国内各类判决来看,支持期货交易,合同无效的仅有2例,其他均以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交易所为期货交易,而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也不能冒险,以合同无效进行诉讼。

3.本案在刑事方面已有相关判决,交易平台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最”,会员单位可能涉嫌“诈骗罪”。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报案,立案的可能性又微乎其微。本案也不能直接从刑事入手。

4.在走刑事程序可能行不通的情况下,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与交易所和会员单位达成调解为目的,诉讼为手段。在法律、法院的威慑下,促使三方达成调解。

经过上述分析之后,陈律师拟出了具体的操作步骤:

1.让李某跟交易所、会员单位人员通过电话、面谈等形式进行协商,期间进行录音。以摄像的形式,将账号以及交易情况进行记录,避免后续账号被封而无法举证。以摄像的形式,将李某与会员单位人员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存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为后续诉讼做足准备;

2.于此同时,陈律师向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发送律师函,阐明利害关系,希望能够说服对方主动返还李某全部投资本金;

3.与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负责人电话联系,通过语音对话的形式,能够促成三方和解;

4.向广西当地金融办及证监会举报,希望能够通过政府机关的介入,促使其返还李某投资款;

5.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

6.准备材料,向公安报案。

 

代理过程

广西交易所及上海会员单位都是经营数年,其负责人都是身经百战、阅人无数的职场老手,与他们斡旋,结果可想而知。对于律师电话敷衍塞责,对于律师函置之不理。

这种情况早在预料之中,接下来,我们选择先向法院起诉。起诉中,又遇到了立案问题。虽然现在规定立案登记制,但是,实际操作中,不符合法院内部立案标准的还是没有办法成功立案。

主要困难有三点:

第一点是,因为我们选择的案由是投资理财合同纠纷,首先得有合同,无合同何谈合同纠纷,更不用说立案了。

第二点要把管辖拉在上海,必须要把上海会员单位作为第一被告,但李某并没有与上海会员单位的任何合同,只有向广西交易所打款记录。

第三点是,李某与会员单位到底是什么关系,在立案过程中需向法官阐明。

在没有任何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录音中寻找蛛丝马迹。大大小小的录音达10余份,有一次面谈竟然有将近3个小时。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把所有录音都整理成文字形式,工作量可想而知。

最终,找到了上海会员单位负责人员承认其为广西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证据,同时也找到了上海会员单位承认其介绍李某去广西交易所开户的证据。

至此,案件终于在上海会员单位住所地成功立案。

紧接着,就是漫长的开庭,开庭过程中,通过软硬兼施的策略,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

 

判决结果

由上海会员单位赔偿李某全部投资本金亏损。目前,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案件评析

本案之所以能够完胜,是因为律师介入较早,诉讼策略制定的全面,操作步骤层层递进,在诉讼前期准备全了所有证据。如果律师介入稍晚,可能就无法拿到对方承认的录音,案件最终无法在法院立案。更谈不上全额拿回投资本金了。

所以,尤其是证据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应该在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由律师指导准备证据,才能为后续的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延伸

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于20111111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证监会于20131231日发布《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简称《认定标准》),第二条规定: “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从事期货交易必须获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否则将被证监会认定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对于期货交易资质可通过查询证监会官网《期货经营机构名录》进行查询。

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现货交易必须要有仓库、有现货的交割等行为。 

投资者如何维权?

此类投资者,应当尽量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不限于:与会员单位人员的qq聊天记录,分析师的指导记录,喊单师的操作指令记录,与会员单位及交易所人员的电话录音,登陆交易账号进行拍摄,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证据公证。总之,想尽一切办法,保留所有蛛丝马迹。


可先通过律师发送律师函的形式进行维权。如果效果不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尽量促成调解。

如果存在明显的交易所修改后台数据,或者会员单位诈骗的情况,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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