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可以成功把举证责任倒置给对方。
此外,我们认为,我方不宜直接引入第三人,因为主动引入第三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考虑到第三人可能不会积极配合,所以,我们转换了思路。通过强调“对方并未发货”来倒逼对方引入第三人,这样举证责任也在对方公司。如果未能举证,则由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这样,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通过几天连续加班,我们团队把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在庭前的全部完成,为庭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四、法庭博弈有来回,一纸调令见高招
随着我们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终于来到了二审开庭的日子。2018年2月6日,在我们精心的准备下,我方出庭律师提出了一审判决“挂羊头卖狗肉”的偷换概念的错误。
一审判决中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就证明“交付”了货物的推论是错误的,并一一指出对方证据中的漏洞及证明力的不足。
在对方还未在我方铿锵有力的陈述中整理出思路的时候,我方乘胜追击,向合议庭提交了早已准备好的《调查令申请书》,以便向铁路总公司上海局查清该月进入上海的货物运输班次。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对于对方是否发货的疑问。
对方律师明显还依旧停留在一审的思路中,几乎没有任何反驳的内容,提出的也是一审中早已提过的观点,似乎完全没有预料到我们充分准备的突破点是如此致命。
最后,只得运用诉讼策略,以拿到证据时间短,不能当庭质证为由,要求再次开庭。
本案案情极为复杂,随后的短短两个月内,连续又进行了4次庭审,法官单独找我方律师做谈话笔录2次。
对方律师在经历了第一次的措手不及后,调整了诉讼方向,对我方要求对方举证发货的主张避而不谈,坚持以一审法官的认定为准,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终于,在团队律师的坚持不懈努力下,本案合议庭终于于2018年3月23日同意向我们开具调查令,感觉本案的转机要来了。
我们取得调查令后,即第一时间持令前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调取证据。
但,经过与工作人员的沟通和了解,根据对方提供的现有信息是不可能查到发货车次等信息的,根本无法证明对方已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