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侦查机关是否违法扣押非常清楚,由律师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能更好地向其阐述事实,表达申诉人的诉求,从法律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十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在听了我们的分析后,当事人随即委托我们代为申诉。
鉴于本案事实非常清楚,为帮助当事人及早要回扣押车辆,我们决定采取“先礼后兵”的策略:
申诉策略
Step 1
与承办警官沟通,向其解释扣押车辆的购买情况,并告知其应当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据
Step 2
如果该承办警官拒绝听取我们的意见,那么我们将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过检察程序要回扣押车辆
Step 3
检察院如果不能有效推进取车进程,我们将向法院请求对扣押车辆进行处理
Step 4
上述方式都无法及时取回车辆的话,我们将会启动行政诉讼或信访程序,针对公安承办人员的不作为进行投诉,在确定了申诉策略后,我们一方面准备申诉材料,一方面指导当事人收集购车合同、贷款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三、代理申诉经过
1.交涉公安办案警官
在我们与当事人准备好全部申诉材料后,我们即与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向其阐释扣押车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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