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币,虚拟货币还是传销陷阱」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一起"虚拟货币"买卖纠纷案件胜诉纪实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3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跨境性及高度投资风险性

传销币的发行平台实际上并没有研发能力和技术,也多无经营场所和工商信息,为了不承担法律责任,将其服务器大多部署在国外,以逃避国内监管和追踪,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具有高度投资风险性。

4、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利用传销币进行的活动,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特征,用户一旦被套路,不仅权益必定受损,还可能需要负法律责任。



三、与传销币有关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风险提示:

传销币的买卖实质上是一种犯罪活动,在售卖传销币的过程中,如果达到一定的层级与人数,可能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