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2年5月10日,被告扈盼与原告大森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进入大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大森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扈盼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保密义务人同意为大森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扈盼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扈盼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大森公司带来的损失。
扈盼在大森公司任职期间,因大森公司工作需要,多次前往“上海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就供应商试样、箱体颜色、样品设计等进行商务拜访、开会等。2014年,大森公司与“上海现代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等发生多笔业务往来,主要为销售周转箱、塑料箱等,型号有某某等,有部分经办人员为扈盼,在2014年4月与某某公司的交易中,对于产品销售备注有“两长边印刷白色、两短边钉某某专用卡片袋”等字样。2015年1月27日,扈盼从大森公司离职。
瑞网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0日,股东为杜某某、张某某。根据扈盼的员工登记表,张某某为扈盼的母亲,李骥为扈盼的配偶。李骥于2012年5月起在大森公司任职,后于2015年1月27日离职。2016年1月5日,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杜某某谈话,杜某某陈述:“其是与扈盼成立了瑞网公司,瑞网公司的业务是扈盼负责的,其不认识张某某,瑞网公司的客户主要有某某和中都物流。”瑞网公司于2015年3月至4月与“上海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发生数次业务往来,相应的产品有某某等型号箱子等,在部分发货通知单上有扈盼的签字,部分备注有“旧箱、用客户的旧箱子”等字样,部分备注有“白色印刷、对开的防尘帘(中空板蓝色加宽)、两短边、卡片袋”等字样。
在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主张的为侵权之诉,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大森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某某蒂公司”等客户长期与稳定的交易关系,获取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需要保护的特殊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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