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双方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方法和责任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可以认定大森公司对上海某某公司、某某蒂公司客户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些信息亦具有价值性。在本案中,对涉案客户经营信息的来源,扈盼未能就获得相关信息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可以认定扈盼使用了大森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经营秘密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大森公司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得到了法院的肯定,但是最终由于对侵权损失没有足够的证明,导致法院最终酌情支持了5万元。
实践中,对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中的保密义务,公司可以选择劳动争议途径处理或者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途径处理。走劳动争议的话较为简便,但是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难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也难以禁止新的单位使用商业秘密。
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可以一次性处理全部纠纷,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将不能证据要求对方支付的依据,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义务。同时处理的法院也不一定是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一定便捷。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根据案情进行决定,选择最适合的一种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