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每个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在经营中,这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内部员工知晓。为了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知情人泄露,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企业往往会与合作伙伴和企业员工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有些企业由于保密协议的设置并不严谨,导致泄密违约的惩处过低,或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没有划定清楚,白白造成了企业的损失。
那么,起草保密协议应该注意什么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二、保密协议的介绍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保密协议的内容与注意事项
1.保密信息范围
首先要明确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范围。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应根据企业需求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保密主体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主体不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员工,如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双方权利与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仅有反服务期或竞业禁止限制时才能直接设定违约金。在保密协议里,直接约定违约金数额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但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或加入竞业禁止条款。
案例分析
2012年5月10日,被告扈盼与原告大森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进入大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大森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扈盼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保密义务人同意为大森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扈盼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扈盼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大森公司带来的损失。
扈盼在大森公司任职期间,因大森公司工作需要,多次前往“上海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就供应商试样、箱体颜色、样品设计等进行商务拜访、开会等。2014年,大森公司与“上海现代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等发生多笔业务往来,主要为销售周转箱、塑料箱等,型号有某某等,有部分经办人员为扈盼,在2014年4月与某某公司的交易中,对于产品销售备注有“两长边印刷白色、两短边钉某某专用卡片袋”等字样。2015年1月27日,扈盼从大森公司离职。
瑞网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0日,股东为杜某某、张某某。根据扈盼的员工登记表,张某某为扈盼的母亲,李骥为扈盼的配偶。李骥于2012年5月起在大森公司任职,后于2015年1月27日离职。2016年1月5日,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杜某某谈话,杜某某陈述:“其是与扈盼成立了瑞网公司,瑞网公司的业务是扈盼负责的,其不认识张某某,瑞网公司的客户主要有某某和中都物流。”瑞网公司于2015年3月至4月与“上海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发生数次业务往来,相应的产品有某某等型号箱子等,在部分发货通知单上有扈盼的签字,部分备注有“旧箱、用客户的旧箱子”等字样,部分备注有“白色印刷、对开的防尘帘(中空板蓝色加宽)、两短边、卡片袋”等字样。
在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主张的为侵权之诉,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大森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某某蒂公司”等客户长期与稳定的交易关系,获取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需要保护的特殊客户信息。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双方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方法和责任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可以认定大森公司对上海某某公司、某某蒂公司客户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些信息亦具有价值性。在本案中,对涉案客户经营信息的来源,扈盼未能就获得相关信息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可以认定扈盼使用了大森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经营秘密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大森公司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得到了法院的肯定,但是最终由于对侵权损失没有足够的证明,导致法院最终酌情支持了5万元。
实践中,对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中的保密义务,公司可以选择劳动争议途径处理或者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途径处理。走劳动争议的话较为简便,但是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难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也难以禁止新的单位使用商业秘密。
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可以一次性处理全部纠纷,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将不能证据要求对方支付的依据,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义务。同时处理的法院也不一定是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一定便捷。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根据案情进行决定,选择最适合的一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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