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您有权利要求您所在单位于12月22日之前为您申报工伤。如果错过了该30天的期限,就需要您自己去申报,申报材料、手续、程序等比较繁琐,耗时耗力。
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申报。如果单位迟延不给职工申报,则有两种可能:一是单位没有给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则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对该职工的工伤进行赔偿。所以单位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甚至拒绝申报工伤。二是单位虽然给该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单位不认为该种情况属于工伤,所以拒绝为该职工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综上,不管您所在单位是何种情况,为您缴纳工伤保险、为您申报工伤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您完全有权利要求单位为您申报工伤,及时取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维护您作为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如果您所在单位拒绝为您申报工伤,您可以自行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单位拒绝为您申报工伤的情况下,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行申报工伤。自行申报工伤的时限为1年,如果认定为工伤,您完全可以享受上述第一条中所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也能最大程度减轻您和您家庭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