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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梁某女士及时申报工伤,友好协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
律师函
(2017)盈律沪律函字第275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晓薇 律师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尊敬的梁某女士: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委托,指派陈晓薇律师担任您与周某于2016年11月22日在本市徐汇区漕溪北路与肇嘉浜路南约400米附近,所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制发律师函,代为进行必要的协商谈判,代为进行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为了最大化维护您的权益,传达周某愿意积极协商的意愿和态度,特致函给您,希望您能权衡利弊后,如下作为:
1.要求您所在单位为您申报工伤,并进行工伤认定;
2.如果您所在单位拒绝为您申报工伤,建议您自行向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3.周某先生非常期待能够与您就此事进行友好协商,最大化维护您的权益,希望您能心平气和地与周某先生进行协商和解,形成和解方案。
事实简介:
根据委托人周某的陈述及介绍,梁某女士与周某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大致经过如下:
2016年11月22日,周某在漕溪北路上骑电瓶车自北向南行驶,梁某女士也在同路段同方向行驶,双方发生碰擦,导致梁某女士左脚受伤。周某先生在第一时间协助梁某女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医院对梁某女士进行紧急救治。随后,周某在保护现场,引导其他车辆绕行的同时,又协助梁某女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请求交警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并于梁某女士住院治疗后,筹措了5000元医疗费转账至梁某女士指定账号内。梁某女士家人于2016年11月30日去周某家中聚闹。截止2016年12月14日,双方没有进行过协商和解,也未形成任何和解方案。
律师建议:
为了最大化维护您的权益,使您能够得到及时医治,不致发生诉讼所造成的讼累以及发生不必要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额外费用支出,减轻双方经济负担,使双方尽早达成和解方案,回归正常工作生活状态。我们特从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工伤认定后,您的各项费用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确保您能够得到及时、高质量地医治,最大化保护您的权益
根据国务院颁布,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可见,如果认定为工伤,您可以得到:医疗费、停工留薪、伙食补助、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若构成伤残)、伤残津贴(若构成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构成伤残)等来自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上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可使您得到及时医治,给您的生活带来充足的保障,不会因为医治给您的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
二、建议您要求您所在单位及时为您申报工伤,以保障您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您可能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属于可以申报工伤的情况,具体以人社局的认定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您有权利要求您所在单位于12月22日之前为您申报工伤。如果错过了该30天的期限,就需要您自己去申报,申报材料、手续、程序等比较繁琐,耗时耗力。
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申报。如果单位迟延不给职工申报,则有两种可能:一是单位没有给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则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对该职工的工伤进行赔偿。所以单位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甚至拒绝申报工伤。二是单位虽然给该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单位不认为该种情况属于工伤,所以拒绝为该职工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综上,不管您所在单位是何种情况,为您缴纳工伤保险、为您申报工伤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您完全有权利要求单位为您申报工伤,及时取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维护您作为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如果您所在单位拒绝为您申报工伤,您可以自行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单位拒绝为您申报工伤的情况下,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行申报工伤。自行申报工伤的时限为1年,如果认定为工伤,您完全可以享受上述第一条中所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也能最大程度减轻您和您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用人单位经济实力较强,您选择申报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充赔偿,更有利于您利益的实现
相较与周某个人来讲,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雄厚,肯定足以支付您的所有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工伤员工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选择申报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由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本身经济就很困难,且毫无支付能力的周某承担责任是您的权利。但是,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您紧盯周某,而不去申报工伤,不但会错过申报工伤的时间,还会因诉讼持续时间较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等等一系列费用得不到弥补,造成一切费用都由您自己承担的结果!
所以,选择走工伤申报程序,与周某和解是维护您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选择。
五、周某先生非常期待能够与您达成和解,建议您能心平气和与周某先生进行协商,形成和解方案
1.希望您及您的家人能够采取正规、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
对于您身体受到的伤害,周某先生深表同情和歉意,他也第一时间向亲戚朋友凑齐了5000元打到您指定的账号中,希望您能够得到及时的医治。对于2016年11月30日,您家人闯进他的住宅、言语中伤、恶意谩骂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您家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周某及其家人对于此表示理解,并表明不追究您家人此前的任何法律责任。他也期待您及家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处理此事,不要采取过激行为,避免给他年迈的父母及年幼无辜的小孩造成伤害。
2.如果您选择交通损害赔偿诉讼,不但时间拖延较长,而且要额外支付一系列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不必要的费用
通过法院诉讼,持续时间较长。法院对于民事纠纷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时间3-6个月左右。如果调解不成,再立案受理,一般一审时间也要6个月到1年之久。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双方都可以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受理到判决也需要6个月左右。判决再到执行的时间更是无法预测。一个诉讼程序全部走下来,至少需要2到3年时间才有可能终结案件。对于双方来讲,不但会带来讼累,都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还需要额外支出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周某也想将该部分不必要的支出用于补偿给您,而不是无辜白白被浪费掉。
3.周某并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即便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必然使您的损失得不到弥补
周某是一名普通的保安,工资收入仅为上海市最低工资。在上海没有自有住房及其他财产。他的配偶也在工厂打工,收入也仅达到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他本人已近50岁,身体状况不好,加之,他上有年过80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仅十来岁的小孩需要抚养。光父母每个月的医药费开支就使这个家庭不堪重负,只能靠从小孩的教育以及自身的伙食上来缩减克扣,生活本来就捉襟见肘,要经常靠亲戚朋友帮助,更谈不上有什么存款了。上述情况您都可以调查核实。此外,支付给您的5000元医疗费,对他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也是他通过亲戚朋友筹借而来。
即便如此,他也没有直接逃避,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协商方式,在其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与您达成和解,给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
特别提醒:
1.申报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您申报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申报,您也可以自行申报工伤。提请注意申报工伤的时间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逾期将不能申报;
2.申报工伤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及时支付您因工伤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您的治疗康复,不致使您及家庭经济受到影响;
3.
单位的经济实力较强,具备充足支付能力。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工伤保险不足的部分,工伤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所以向单位主张权益,更能够确保您的利益;
4.如果您不选择申报工伤,而是选择交通损害赔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耗时较长,将会严重影响双方的工作生活,也会造成双方其他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即便法院判决,周某因经济困难,也没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无法使您的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5.您与周某能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于双方都是最优选择。
基于上述事实、法律规定及利弊分析,选择申报工伤,进行工伤认定才能最大化维护您的权益。望梁某女士及家人能够慎重考虑,及时要求所在单位申报或者自行申报工伤,与周某达成和解方案,最大化维护您的权益!
特此函告。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晓薇 律师
2017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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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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