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大陆个人信息保护之比较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7-20 | 8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29条  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个人资料遭不法搜集、处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当事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请求赔偿者,适用前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

(三)两岸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比较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借鉴与发展

(一)加强立法力度,适时特别立法

目前看来,法律对于信息泄露受害者的保护并不到位,受害者难以通过各种现有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写入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相关制度仍不完善,缺乏一套有效的救济规则。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将举证的责任赋予信息收集者,以平衡二者间的失衡对抗,更好的维护受害者应得的利益。

另外,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以及45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两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相信不久的将来,属于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将会出台。

(二)平衡个人保护与信息共享

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应当上升到一个无比重要的高度,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大数据本身自带的共享性。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大数据在隐含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之外,也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捷。

如《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将出于公共利益的“人肉搜索”合法化,但是不可避免的会使被搜索的人遭受语言暴力,对于“人肉搜索”的程度也缺乏合适的监管。如何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值得立法者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