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0万
【涉虚拟币诈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方式很难要求承兑商对交易对手知根知底,如果此时承兑商在交易前采取了核实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核查交易对手的银行流水等操作,则可以较大程度证实其对上游资金或币系犯罪所得
开庭三天
做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艰巨的任务
七USDT洗钱的流程一般体现为犯罪团伙收到赃款后,与洗钱团伙联系,洗钱团伙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从承兑商处买u,再将u转交给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再通过币币交易或者场外交易otc的方式将USDT换成比特币、以太坊或法币。当然,洗钱团
伙也可以和被害人直接对接,也可以同时扮演承兑商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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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效辩护案例分享」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盗在这个过程中,承兑商的卖u换钱和花钱买u行为都容易触犯刑律,具体涉嫌的罪名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人数字货币交易也不一定通过线上进行,还可以通过冷钱包的方式进行,只需要绑定一个冷钱包,比如imToken,将数字货币的地址输入钱包后即可将币充值到钱包里,而持有带币钱包则可以在其他平台进行交易或私下交易。由于交易所交易需要手续费,且大陆境内数字货币交易监管较严,不少承兑商卖币采用冷钱包等线下交易的模式,承兑商与交易对手的聊天记录如果仅显示数字货币交易意愿以及交易数量等内容,并没有关于涉案款项或币不干净的记录,则难以据此认定承兑商对交易对手的资金及币系犯罪所得处于“明知”状态。依据办案经验,提出这一观点通常会面临控方关于“明知”包含“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的反驳。但是,如果要推定其“应当知道”,根据举证规则,控方需要展示更多的证据予以证实。况我们知道,交易所普遍缺乏严格的风控,比如很多交易所要求实名注册,但犯罪团伙只要适用虚假身份信息,便可以绕过实名注册,有的交易所要求超过每天超过100万的交易需要提供视频认证,但犯罪团伙只要使用多个账户便可以突破每天100万的限度。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方式很难要求承兑商对交易对手知根知底,如果此时承兑商在交易前采取了核实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核查交易对手的银行流水等操作,则可以较大程度证实其对上游资金或币系犯罪所得并不处于“明知”状态,退一步讲,至少可以证实其主观上没有协助洗白资金的故意目前数字货币交易的黑市上也经常出现打着“下浮USDT”“低价USDT”的幌子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来路不正USDT 的卖家,如果承兑商从这一途径买u,则容易触犯刑律,相反,对于那些以正常价格买u卖u的承兑商,则不能证实其主观上对赃款脏币处于“明知”状态,司法实务中,控方可能会以承兑商进行交易存在价格变动为由来论证交易价格的异常,但此入罪逻辑并不严谨,交易价格是否异常应当同一时期的市场行情对比,如果利润处于市场行情范围内,则不能认定为异常。除此之外,承兑商虽然使用多个第三方支付账户或者银行卡进行交易,但并没有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也没有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笔者认为也不能被推定为明知,限于篇幅,不展开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关注笔者后续文章。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承兑商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和出罪的关键都在于其主观“明知”的认定,币圈交易要谨慎,注意审查交易对手资金的合法性,避免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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