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2日】代理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任何前期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3-22 14:05    

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多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代理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我认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任何前期处罚,训戒,约谈等

不存在“拒”的行为

有一天,我的老板对我说,“安全工作要做好,咱们别成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犯”。我猛的一惊,原来老板还真的重视这个。我赶紧地认真研究起这法律,发现这里面的确有大学问。朋友圈转发文章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那就意味这个罪名不是2019年才有的。我试着以问答的形式,梳理这法条中的网络安全从

【法律问题点击咨询】>>

 

近期,朋友圈疯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的文章,看标题非常吸引眼球,又一次将信息安全提高了一个级别。我赶紧研读起来了,作为一个有法律背景的网络安全从业人员,初看并没有发现特别之处,其内容都是日常工作耳熟能详的词语“个人信息”“网络接入”“域名注册”等;从法律的角度也是常见的犯罪主体定义和范围、定罪量刑的标准、情节

陈晓薇律师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高级合伙人更多>>

上述解释包括了互联网上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定义的是“网络运营者”在条文中没有进行专门的解释,但在第十条中有“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概括性的描述。若用文本解释的方法进行分析,两者之间有竞合关系,前者属于概念的外延,后者属于概念的核心。时间先后顺序上,也是先《网络安全法》的“网络运营者”这一概念的核心,后有法释中的概念的外延。在其他的法规中存在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括性的词,本文建议以《网络安全法》的概念核心加上司法解释的外延,来定义为犯罪主体。知网上部分论文认为此范围较为扩大,降低了入刑的条件,建议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制定差异化的信息网络安全内容与责任。例如上述4个案例中,4个罪犯提供了3种不同的网络服务,有提供平台服务的,如论坛;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VPN。但在IT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上述划分难以有泾渭分明的界面,且要应对业务和技术的快速变化,会加大立法成本,本文暂不建议此观点。刑法条文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半句,显而易见,单位是犯罪主体,但单位只判处罚金。这里会产生两个问题,1)罚金多少?2)企业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刑法条文和法释〔2019〕15号中,并没有提到罚金的数量。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依据此条,罚金的数额应当与案情相适应,通俗来说就是犯罪情节严重,罚金重些,犯罪情节较轻,罚金少些。我们回头看《网络安全法》的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五条中有大量关于罚金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本文认为可援引作为罚金依据。

【2021年03月22日】代理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任何前期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