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02日】会见结束有些惆怅,“为什么不向法庭申请开调查令?”的案子划上了句号
    发布时间: 2021-02-02 15:50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会见结束有些惆怅,“为什么不向法庭申请开调查令?”的案子划上了句号。
会见问题应该说是我们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过去讲刑事辩护有三难,首要的难就是侦查阶段会见难。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应该说三证会见问题基本解决了。到目前为止,我们在全国进行调查,普通案件的三证会见基本上解决了,所以这一点应该说也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下了大力量才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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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为:1.律师执业证首页和年检注册盖章页;2.委托书(或法援指派函)。委托书应标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以及诉讼阶段;3.律师事务所(或法援机构)介绍信。
律师简介

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更多>>


现在实践当中我们碰到很多,因为现在职务犯罪很多。但这种情况我认为还不是最突出的,因为这个毕竟是法律这么规定的,可能需要将来完善法律。现在关键是有些巧立名目,比如贪污犯罪,不是属于这个范围内的,有的也把它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让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解释了,数额要50万以上,还要综合其他一些条件来判断。现在这50万究竟是举报的50万还是初查的那50万?有的可能就20万,也说是50万,所以就是这样一些情况。另外,现在和它对应的还有一个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刚才也有一个同志来问我。这个也比较普遍,就是现在对很多职务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往看守所送,而是指定监视居住。实际这个指定监视居住就有点像双规了,现在我看指定监视居住要被职务犯罪普遍去推广使用了。这些人都在一些特定的场所,这时候律师的会见也很难。因为按照规定也要批准因外地看守所需律师提供附件1、2盖章原件,故自2020年5月22日零时起,赴外地会见的律师可持附件1和附件2直接到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二号楼一楼东侧)审核盖章。不需要再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申请。人家不同意,当然也见不成。这都是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怎么来解决?只能通过实践不断地推进。前些日子我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申厅,还有监所厅的领导在一起开会,他们现在倒是明确提出来,尤其控告申诉厅那个厅长还说,其实他们现在也想找几个例子,就是比较典型的,他们要推动、要改善这个状况,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收到这方面的举报。我在这里跟大家说一下,如果你们在实践当中办案确实碰到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妨碍了辩护权的行使的情况,可以去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他们既然这么说就证明他们可能对这方面问题比较关心。只有大家不断地去反映问题才会被重视,因为你不反映,在他们心目当中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就是全都解决了,他们是这样一种认识。反映了以后,至少他们认为确实有问题,高层才会去研究怎么解决,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给大家做这样一个提示。和会见有关的几个问题要注意

【2021年02月02日】会见结束有些惆怅,“为什么不向法庭申请开调查令?”的案子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