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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方式一: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审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方式二: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一百一十三条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请求予以立案监督。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9],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10]。方式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和检察院的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但自己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方式四: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达到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第二档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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