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07日】被聘为上海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荣幸之至.继反家暴法讲师之后的新征程
    发布时间: 2017-04-07 14:42    

被聘为“上海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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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②有犯罪事实发生;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6]。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是已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预备犯罪、正实施犯罪、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等各种形态,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二是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即侵占的单位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该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7]。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不予立案:①是没有犯罪行为,即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没有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或者虽发生了侵占事实但属于经济纠纷等情况。②是虽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即被侵占的单位财物未达到6万元。③是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依法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控告人[8]。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未收集到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并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不服的,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2017年04月07日】被聘为上海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荣幸之至.继反家暴法讲师之后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