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1个讲座,3个庭,2个会见,2个立案,1个谈判,1篇“约法派”公众号文章,1个公众号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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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从上面列举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个案可以了解到,在非法经营期货被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普遍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是,到底非法经营数额要达到多少才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弹性特别大。笔者认为,在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述地方司法性规范效力有待商榷,部分法院作出的个案判决也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嫌疑,具体论述如下:第一,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所制定的地方刑事标准效力有待商榷早在2012年1月的时候,两高出台的《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对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符合法律精神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即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因此,笔者认为,在未得到两高正面答复的前提下,对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授权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地方刑事标准的罪名(盗窃罪、诈骗罪则属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授权的罪名),地方法院制定的适用于其辖区的规范性文件效力有待商榷,不应作为裁判依据。第二,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个案判决中作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由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嫌疑,由于不同法院的不同认定标准造成的类似情形得不到类似处理的情况也违反了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非法经营期货被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则不能以此为由对行为人适用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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